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0日讯 近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案。 据悉,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独自雇请“蛇头”带路,从缅甸偷渡回国,并于2023年4月到明溪县公安局主动投案;2020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偷渡回国入境过程中被警方查获;2021年3月,被告人练某某在云南打洛口岸投案自首回国,并于2022年4月被明溪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21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劝返在云南边境自首归国。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非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黄某某、练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和悔罪表现,明溪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扣押违法所得11500元;被告人黄某某、练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孙海龙 张芊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