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施工 工人受伤谁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8日讯 没有建筑资质却雇佣小工进行农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建筑施工,发生意外如何定责?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无建筑资质造成工人存在多处伤残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罗某某准备在永安市槐南镇槐南村某小区盖一栋两层半的自建房,并联系上没有建筑资质的高某某,达成“由罗某某提供建房材料,高某某提供建设工具,按罗某某提供的设计图纸自行组织工人施工建设”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价格按面积以120元/平方米计算。 二楼模板完工后,高某某叫上黄某某等小工倒水泥。在倒水泥过程中,因二楼模板断塌,造成黄某某跌落晕厥。现场其余小工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2022年3月15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黄某某的伤残程度,一处评定为九级伤残,另一处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黄某某是雇员,是提供劳务的一方;高某某是雇主,是接受劳务的一方。 黄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空浇筑水泥工作中,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高某某作为黄某某的雇主,并在现场指挥施工,未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罗某某作为发包方,建设两层半楼房,将该房屋的修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高某某,故罗某某对承包人的选任有明显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黄某某自行承担损失的5%,高某某承担黄某某损失的75%,罗某某承担黄某某损失的20%。 法官提醒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故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建筑应需要建筑资质,出于施工安全角度考虑,如由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体工匠施工,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要在施工方无资质的情况下建设两层(不含两层)以上建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赖晓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