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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9-26 10:07: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6日讯 “判决如下,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某服务费5204.06元。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郭某于2022年通过某平台了解到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办二元制学历提升,并且添加了业务员微信。2022年5月18日,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郭某(乙方)签订《服务协议(本协议适用于二元制)》,约定服务内容为二元制,合同总费用为19500元,包含咨询服务费、注册费、平台学习费、资料费等,首次缴纳6500元。补充条款约定:所有报读二元制的学员需要提供前置学历毕业证原件、福建省内在缴近六个月的医社保证明、工作流水证明等。郭某于2022年5月18日向该公司缴纳6500元。

2022年11月份,郭某得知二元制学历提升停办,郭某便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8号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2月13日,该公司分别向郭某退款431.98元,三期共计1295.94元。此后郭某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索要退款,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履行退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某依法提起诉讼。

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该案卷宗进行了梳理,可在看到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本协议适用于二元制)》时,立即对该协议中的“二元制”报名条件的最新要求进行了确认。“该案中的郭某属于未满足‘二元制’人才培养计划条件中的需提供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但该公司依旧与其签订合同,就不能单单按合同审理。”承办法官介绍。

“他们在我报考时称可以联合当地公司操作解决社保问题,以满足‘二元制’报考条件。”庭审中郭某自认此情况。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明知郭某不具有报考资格的情况,意图通过非正当的手段,人为制造相关证明材料,进而使郭某报考的目的得以实现。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协议,以规避高职教育管理政策,妨碍了国家正常的招生考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最后,鼓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前述判决。

此案只是近期鼓楼法院审理的一批与该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关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之一。2020年至2022年期间,54名学员陆续在该公司报名“二元制”人才培养计划、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开放大学等培训。该公司却在收取培训费、服务费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卷款跑路。对于其系列案件共涉及54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截至目前,鼓楼法院已依法判决47起。

法官提醒:

1.学生可以通过报名官方网站(福建省教育考试网:http://www.eeafj.cn)明确自身是否符合相应考试的报名条件,切勿相信培训机构的单方宣传表述和承诺。

2.对培训有需求的学生,在报名培训前应当查询培训机构经营主体、相应的资质、法律风险等信息,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畅佳佳 王夏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