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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3年11月10日公告

2023-11-10 16:25: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自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齐金与被告张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03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罗如生:

本院受理原告江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空白答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福建省明溪县远泰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詹恢梓诉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确认詹恢梓与福建省明溪县远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詹恢梓负担,公告费600元,由福建省明溪县远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42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闽042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吴英珠:

本院受理原光辉诉被告孙宝金、吴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 0421 民初 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宝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光辉借款本金160, 000元;二、孙宝金还应同时支付原光辉借款利息248,785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191, 06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57,721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4元,由孙宝金负担4955元,由原光辉负担269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遗失声明

尤溪县西滨汶惠运输服务部不慎遗失车号为闽G68073(黄色)的营运证一本,证号:闽交运管明字350426200948号,现声明作废。

尤溪县西滨汶惠运输

服务部

2023年11月10日

张小强:

本院受理(2023)闽0602民初7956号原告李为新与被告张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陈睿、周羊裕:

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茂与被告陈睿、周羊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江苏美家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薛时金与被申请人江苏美家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榕仲受271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榕仲裁271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福州视次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何校林诉你单位有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台劳人仲案字[2023]414-1、414-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仲裁科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将依法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琦祥贸易有限公司遗失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列分局2019年3月11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13504020043108,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琦祥贸易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南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号3501040075602;财务专用章,编号3501040075603;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南博教育咨询

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吸收合并双方股东会决定,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简称甲,代码:91350105070866723R)拟吸收合并泉州泉港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乙,代码:91350505MA34URWH67),合并后甲继续存续,乙将注销。吸收合并前甲注册资12080万元,乙注册资本2600万元,吸收合并后甲注册资本不变,乙注销后无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甲继承。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苏梅芳

联系电话:18850381211

地 址:晋江市安海镇中建佳园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

有限公司

泉州泉港中建商品混凝土

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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