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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4年1月10日公告

2024-01-10 16:30: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黄明海、梁晨漪: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海、梁晨漪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427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明海签订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沙县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借款担保合同》;二、黄明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7616.30元;三、黄明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原《沙县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借款担保合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约定的费率,向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11日起至清偿透支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但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四、黄明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00元;五、梁晨漪对黄明海在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721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3821元。由黄明海、梁晨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鑫麦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88110015146,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鑫麦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0日

声 明

尊敬的各位用户、客户、合作伙伴:

近期,我们发现有个人/组织冒充本公司管理人员、股东、员工,以福建省嘉盟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洽谈、投标、合同签订、收款等民商事活动,上述不法行为不仅对当事人利益及相关方的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而且对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为保护广大用户、客户、合作伙伴们的利益,欢迎邮至news@tax80.com核实人员信息,本公司对假冒本公司名义从事的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我们竭诚为您提供相关风险识别服务,共同打击违法违规犯罪行为,敬请识别,注意区分。对涉嫌冒用、假借本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组织,一经查实,本公司将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保障各位用户、客户、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假冒本公司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个人、单位及网络平台,本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福建省嘉盟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0日

广东浩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24年1月17日15:00通过中拍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举行2387期网络拍卖会,公开拍卖:福州移动报废物资一批。

有意者须于2024年1月12日12时前登录我公司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并获取本期拍卖会《拍卖文件》(工本费售后不退),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将保证金以公司转账方式存入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办理竞买资格确认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展示时间:2024年1月15、16日,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9号10楼

电话:0757-82301541,微信:gdhhpm

黄永:

本院受理原告黄梦霖、黄浩明与被告黄永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25民初 3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陈正男:

本院受理原告俞永福与被告陈正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21民初10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通知、证据副本、诚信诉讼义务告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王松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王松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602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林绿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与被告林绿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602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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