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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刘某某诉杨某某合同纠纷案

2024-02-01 10:54: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对射幸合同可根据双方在纠纷前合意 通过射幸方式继续履行以确认裁判结果

——解析刘某某诉杨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以抽签方式选房属射幸合同,因抽签指向约定不明,原抽签未完全成功导致履行失败而产生诉讼时,鉴于原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也有权按当事人原约定组织重新抽签或摇号以继续履行,并按抽签摇号结果确定裁判结果。

【案情】

刘某某与杨某某均为某安置房业主,共同推选温某某为该安置房的管理员,并决定采用抽签方式分房。经抽签,刘某某抽得2号梯8层01户型,杨某某抽得2号梯8层02户型。所有业主均在分房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分房协议遗漏了01户型、02户型的区分方法,现场所贴房号01、02户型各楼层不统一,组织者此前既未向业主统一宣布区分方法,也未组织各业主在抽签前查看确认房号,其他业主均已协商解决故无法通过居住情况推断01、02户型的区分方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此次抽签时01户型、02户型如何区分,刘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杨某某停止对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某安置房6号楼2号梯8层801号房屋的侵占及返还该房屋。

【裁判】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主张01户型、02户型被贴反,但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遂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约定采取抽签这一随机方式选房,因原约定不明导致原抽签未完全成功而产生纠纷,故本案为射幸合同纠纷。射幸合同在双方约定不明导致原抽签未完全成功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按双方原约定组织再次抽签以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刘某某根据二审法院组织摇号的结果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评析】

二审法院通过摇号这一随机方式组织当事人继续履行射幸合同,并按射幸方式确认裁判结果是否合理合法,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问题

以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本案中,包括刘某某、杨某某在内的所有联建户明确约定以抽签方式选房,对此达成合意,构成合同关系。因抽签方式的结果在抽签完成前不能确定,符合射幸合同特征。而本案中,刘某某、杨某某仅就抽签选房问题产生纠纷,故本案合同应为射幸合同。

二、射幸合同履行失败时,法院采取射幸方式继续履行以确定裁判结果的法理依据及社会效果

根据前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抽签时对01户型、02户型如何区分约定不明,且无法通过法律推定等作出认定,故无法确定抽签结果,由此导致的是履行失败。相应,本案要处理的就是履行失败后如何继续履行问题,而非合同约定不明时对合同漏洞如何予以填补问题。二审审理正是建立在继续履行这一基础之上。

从法理依据与法条依据看,射幸合同履行失败后,为打破合同履行僵局,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按其原有约定的随机方式如抽签或摇号继续履行合同,并依抽签或摇号结果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此种做法,表面上是将裁判结果交给抽签摇号这一带有不确定运气成分的方式,但因抽签或摇号方式背后体现的仍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贯彻,故法院仍是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本案,并不违法。唯一特殊的仅是,因为射幸合同法律效果不确定这一特殊性,导致形式上似乎“交由天定”。但因双方此前曾就抽签方式选房达成合意,此种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此约束,故法院按当事人原有合意继续以抽签摇号结果裁判,仍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贯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

从追求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看,二审此种处理方式也最为有效。本案当事人缔约目的是通过抽签方式选房,对选房方式已有约定,法院若采取其他方式选房,无论最终各方能否选中其心仪的房屋,该选房结果都可能因违背原约定而显失公平,最终背离当事人缔约目的,可能总有一方会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案虽结但事未了。而二审法院以摇号方式继续履行,贯彻了双方原有合意,确保公平,也确保双方原合意目的的实现。

从社会效果看,本案审理和现场勘查等过程中,温某某等联建房原组织者均一再建议法院应再组织抽签或摇号,这也印证二审法院组织重新摇号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做法符合老百姓的一般认知。经二审法院重新组织摇号,刘某某虽未选中争议房屋而败诉,但其不仅自愿撤回上诉,还对二审法院重新摇号的做法予以充分认可与再三感谢,这也证明二审法院做法的合理性与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保护了射幸合同当事人的机会利益,当事人也就尊重了法院的裁判结果。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梓安 孙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