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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代为抚养外孙子女 是否有权向子女追讨抚养费

2024-03-01 15:15: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 未成年人的父母有抚养能力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外祖父母在与其子女无约定、无明确赠与表示的情况下,代为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外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子女偿还已垫付的抚养费用?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某与叶某某系母女关系,叶某甲与占某甲(均未成年)系叶某某与占某某的儿子。2017年7月,占某某死亡。2018年2月起,叶某某离开家,开始与案外人生活。后叶某甲与占某甲一直跟随刘某某生活,叶某某从未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仅偶尔给孩子零花钱。

为此,刘某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没有收入,且患有高血压、哮喘等多种疾病,叶某某不仅不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还把抚养孩子的责任完全加在其身上,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某支付其代为抚养2名外孙垫付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叶某甲、占某甲长期由外祖母刘某某直接抚养,叶某某从未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刘某某为此要求叶某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应予支持。故判决叶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其代为抚养叶某甲、占某甲期间的抚养费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如果成年子女未履行抚养义务,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要求返还已经垫付的抚养费用。

本案中,叶某某自2018年2月起独自搬离原住处,将未成年孩子叶某甲、占某甲留给作为孩子外祖母的刘某某直接照顾、抚养。其间,叶某某未向刘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故刘某某有权要求叶某某支付其已垫付的抚养费。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外祖父母抚养孩子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涉及的代为抚养应认定为外祖父母与其子女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照顾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抚养义务人在明知且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形成一种默认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他们之间应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而自愿进行帮扶、赠与的行为;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对于该行为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无因管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而论。

1、无因管理的构成应以管理人无法定的义务为前提。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外)孙子女的照顾抚养,应考量是否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上述两款规定为排除无因管理的法定义务情形,即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无力进行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外)孙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若此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亦属例外情形;祖父母、外祖父母若与子女、(外)孙子女一同居住生活,具有协助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义务。

2、需考量管理人是否具有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需考量祖父母、外祖父母与他们的子女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监护关系等。例如,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的,他们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此情形下,不构成无因管理。关于抚养义务人明知且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形成默认的委托合同关系,鉴于《民法典》对于默认委托合同并无相关规定,且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前提下,不应认定形成默认的委托合同关系。

3、无因管理还应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互助赠与行为。

祖父母、外祖父母基于直系血亲关系帮助子女照顾未成年(外)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关键在于能否认定管理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直系血亲之间的亲情互助,属于道德层面的给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可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未排除无因管理的成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抚养照顾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不能当然推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之间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综上,未成年人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有抚养能力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无明确赠与表示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外)孙子女的,应当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作为无因管理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了抚养照顾,其享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并据此获得主张垫付抚养费的偿还请求权主体资格。同理,在无法定义务或约定的情形下,成年兄、姐或其他亲友代替有抚养能力的义务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也应享有对垫付抚养费的偿还请求权。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隔代带娃”的情形普遍存在,许多老年人为了帮助子女减轻负担,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子女照顾未成年孩子,这本无可厚非,但子女若是利用父母的这种亲情付出而拒绝履行自身法定的抚养义务,不仅于情不符,更是于法不容。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朱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