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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洛江法院“诉前鉴定”助力纠纷化解

2024-04-10 10:13: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0日讯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鉴定,高效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骑自行车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黄某某受伤并住院治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后续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黄某某无奈只能将余某某、案涉小型轿车车主陈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洛江法院。因赔偿金额需依据鉴定意见确定,该院立案庭法官在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及征求双方意见后,启动诉前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就黄某某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及误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随后,承办法官依据鉴定结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很快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由法官出具调解书。原告黄某某对法院通过诉前鉴定高效化解纠纷给予充分的肯定。

据悉,自今年1月以来,洛江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全面推行诉前鉴定工作,目前共受理诉前鉴定案件4件,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官说法: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根据《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五)劳务合同纠纷;(六)产品责任纠纷;(七)买卖合同纠纷;(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将司法鉴定由“诉中”移至“诉前”,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提出更合理的诉讼请求,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而对于诉前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的案件,鉴定意见的出具亦可以为案件后续的精准审理奠定基础,缩短审理周期,节约审判资源。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刘树玲 黄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