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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公开庭审宣判

2024-04-17 09:46: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抢注“公共文化资源”商标,违法!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7日讯 泉州,被誉为“半城烟火半城仙”。当“半城烟火半城仙”被注册为商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4月15日,伴随着法槌声敲响,“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在泉州知识产权法庭办公区公开开庭审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泉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为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公共文化资源的恶意注册行为,促进文化遗产、文旅经济相关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护航泉州文旅经济健康发展。

2021年8月、9月,某广告公司先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商标,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 类和第 43 类。

2023年6月5日,某广告公司经取证,发现泉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擅自在“抖音”平台上“人间烟火小半仙(某某店)”店铺上传了多张带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的宣传图片,售卖茶饮、果汁等饮料。某广告公司认为某餐饮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维权费用及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在开设的网店部分宣传图片上使用“半城烟火半城仙”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某餐饮公司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6000元。一审判决后,某广告公司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请求改判某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其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

“‘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的源起,来自泉州市政府倾心打造,早于2014年就作为城市宣传语出现在官方公众号、城市宣传片、城市宣传手册、大街小巷墙绘、各大报刊,是对泉州这座城市人文精神的诠释,是泉州城市的精神内核。我方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属于公共文化资源,被恶意抢注,一审判决认可,但仍认为应当撤销,我方没有侵权……”

“‘半城烟火半城仙’非泉州独有,案涉商标由上诉人依法注册,在有效期内应受到保护……”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结合某餐饮公司在网店中擅自使用“半城烟火半城仙”宣传是否正当、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据理力争,展开激烈辩论。

此外,案件受理后,泉州中院依职权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调取“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城市形象宣传推广的相关证据。经调查发现,2014年以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先后在该局公众号、媒体上发表多篇以“半城烟火半城仙”为题目的文章推荐泉州旅游,并刊印相关旅游手册、发布城市旅游宣传片《半城烟火半城仙》,该宣传片在单天点击量达50万人次。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与泉州的城市特色紧密相关,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达。伴随着泉州文旅产业的日益繁荣以及“半城烟火半城仙”在泉州旅游宣传中的普遍使用,该词句在社会公众中已形成极高的知晓度,成为国内外游客对泉州的标志性记忆,已成为与泉州城市形象高度关联的公共文化资源,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应属于群体共有,以方便公众自由使用和传播。

某广告公司作为泉州本地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名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仍申请注册。此外,某广告公司先后在20余种商标类别中申请了包括“半城烟火半城仙”“桑莲法界”在内的多个与公共文化资源相关的商标注册,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涉案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然而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某广告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此外,泉州中院认为,虽然某餐饮公司对一审判决并未提出上诉,但一审判决结果可能导致某广告公司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不当垄断,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综上,泉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洪颍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