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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被判罚不执行,某明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01-23 15:19: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侵权被判罚不执行,某明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明星肖像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

某有限公司未经某明星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某明星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出于营利目的吸引公众关注、购买商品,已经构成了对该明星肖像权的侵犯,该明星依法起诉该公司。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经营的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某明星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48小时,另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取证费470元。某有限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判决后,未履行致歉义务,近日,某明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如今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购、短视频、直播等形式的娱乐消费中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虚假营销等问题时有发生,此类问题该如何定义?又该如何依法依规处理?本期热点普法,记者邀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祝诗、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对此进行解答。

热点问题①:什么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律师解答

陈佳律师: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侵权行为人以网络为手段、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纠纷。在这一类纠纷中,原告指的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告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可以是某一个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热点问题②:有网友问道:“我还可以用明星头像做我的社交账号头像吗?”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界限是什么?又是如何判罚的?

律师解答

陈佳律师: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侵犯肖像权有两个要件:首先是未经本人同意,其次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出于喜爱,用明星头像作为社交账号头像,并且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是构不成侵犯肖像权的。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社交平台因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使用明星的头像应客观真实,不能丑化,否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一般来说,此类侵权案件若构成侵权主要是判决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因被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医疗费、公证费用等等,这需要针对个案作出判断,不一而足。

热点问题③:网友在评论当中问道:“1.8万元很少,很多商家用明星肖像都不走代言,赔偿花钱更少。”“会不会商家都去效仿?毕竟代言费可贵多了。”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解答

陈佳律师:实践中,作为原告提出赔偿金额,不仅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尤其还需要证明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有的原告在起诉时还会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没有充分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此项诉请。因为大部分侵权人,在被诉前后都会停止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危害,当然,原告也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热点问题④:在该类型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只支付赔偿款却未履行致歉义务,将会如何?

法官解答

祝诗法官: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执行干警会采取柔性的释法说理与教育促使被执行人真诚悔过,主动赔礼道歉,这样能真正化解双方矛盾,修复申请人的精神性损害。如果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拒不赔礼道歉,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在采取一定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会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道歉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严格把握替代履行的尺度。

热点问题⑤:网友在此类事件中延伸出一个问题,如今很多网红模仿他人蹭流量获取收益。例如,某网红用自己长得像某明星进行炒作,瞬间爆红。有网友说道:“她只是说自己长得像某明星以此蹭流量能告她什么?”“随便抓一条就能告,比如名誉权、肖像权之类的。”这类情况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陈佳律师:前面提到,不管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都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一个人长得像某个明星,这并不够成侵权,如果借助样貌实施了侵权行为,例如该网红的言行举止丑化了明星,影响了明星的名誉,降低了明星的社会评价,造成了明星损失,那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还是那句话,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面对的是不特定人群,有时候传播速度之广是超乎人们想象的,即使在网络上,人们也应当谨言慎行。

(本报记者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