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能否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能否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5日讯 在用人单位工作4年之久,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能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8年,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0月,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某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但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不能证明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王某提交的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某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为王某在漳平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缴交了工伤保险。而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不能证明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公司认为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确认王某与某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劳动用工有关凭证,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办企才是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根基。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郑雨柔 卓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