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2-01-26 14:21:27

福建法治报2022年1月22日公告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闽0302民初4330号

原告:黄意莹,女,汉族,1995年9月24日出生。

原告:何莉兰,女,汉族,1996年2月14日出生。

原告:杨婉真,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珍麟,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怡楠,女,汉族,1991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北大道68号荣华家园1号楼1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清,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与被告杨怡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

珍麟和被告杨怡楠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杨怡楠立即停止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即删除杨怡楠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侵害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名誉的所有不良信息);二、请求判令杨怡楠立即向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当面赔礼道歉,同时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以书面文字形式,且文字内容不少于100字,态度要诚恳,要显示杨婉真及杨怡楠的真实姓名。朋友圈发布后不得删除、屏蔽。三、请求判令杨怡楠向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四、诉讼费由杨怡楠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2日下午,杨怡楠私自将杨婉真生日聚会时与黄意莹、何莉兰等人的合照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并捏造事实指名道姓的公然诽谤杨婉真等人“做小三”、“名媛”,侮辱、诅咒杨婉真等人“下贱胚子”、“婊子”、“天收”,同时到处发布杨婉真等人的个人隐私。在杨婉真等人向其问明原由时,杨怡楠不仅毫不悔改,反而进一步与其朋友相互聊天时共同诋毁杨婉真等人。更甚是发短信对杨婉真等人继续诋毁侮辱和威胁。杨婉真等人跟杨怡楠互不相识,杨婉真也只是和其一面之缘,并不熟悉,连微信都没有互加好友,双方根本互相不了解。但杨怡楠因对其中一名原告不满,不明就里的突然公然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侮辱杨婉真等人,并揭露隐私,在杨婉真等人的朋友圈内引起一片哗然。对于年纪尚轻、尚未婚配的几名原告来说,其人格、名誉受到严重贬损。杨婉真等人有从事多年的儿童舞蹈培训工作、美容事业以及固定工作等,其事业与名声息息相关,在发生此事后,老板们、家长们纷纷要求杨婉真等人进行解释说明并及时妥善处理,否则予以解除合同。已经给杨婉真等人赖以生存的事业带来了难以预估的危害后果。在亲人、朋友的纷纷询问下,个别原告已经忍受不了出现情绪崩溃,同样也给杨婉真等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故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杨怡楠辩称,一、杨婉真等人诉求杨怡楠立即停止对其的名誉侵害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杨怡楠在2021年9月22日当晚,就将发布的与杨婉真有关的全部朋友圈予以删除,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要求杨怡楠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杨婉真要求杨怡楠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在个人朋友圈对其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属于无据无理诉求,应予以驳回。首先,虽然杨怡楠在2021年9月22日当天下午,因一时气愤,发布了杨婉真生日聚会的照片朋友圈,并在朋友圈底下评论,言语不当,但杨怡楠在发布照片朋友圈时仅限部分朋友可见,未有大量的浏览数据,也未有微信朋友评论,并且杨怡楠也仅是在底下评论提及到“杨婉珍”的名字,未提及其他人员,更无到处发布杨婉真等人的个人隐私。而在当天晚上杨怡楠就已经将与杨婉真有关的朋友圈全部予以删除。故杨怡楠发布朋友圈的行为未对杨婉真或者其他人的声誉、名誉造成了降低公众对杨婉真或者其他人社会评价的不良影响,即没有对杨婉真或者其他人造成名誉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杨婉真等人提供的所谓各微信朋友圈聊天截图、老板、同事短信记录真实性存疑,且也不能反映出已经造成了大范围的散播以及对杨婉真等人的事业带来难以预估的危害后果。其次,杨怡楠与杨婉真之间不论是通话录音还是短信记录都是仅限于双方之间的,具有私密性,不存在传播性和公示性,不会造成社会公众对杨婉真的评价的降低。而在杨怡楠与朋友的微信聊天中,系朋友向杨怡楠陈述,杨怡楠未进行任意的诋毁、侮辱、诽谤,不存在任何的损害杨婉真等人名誉的事实。故其要求杨怡楠向其赔礼道歉,同时在个人朋友圈对其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属于无据无理诉求,应予以驳回。三、杨怡楠因一时气愤将杨婉真生日聚会的照片发布朋友圈,在底下评论的发言带有个人主观情绪,言语不当,但未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且杨婉真也无证据证明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情绪崩溃、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困扰等,因此杨婉真等人要求杨怡楠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婉真等人的诉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在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身份证,欲证明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

二、杨怡楠微信身份信息及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截图各一份,欲证明杨怡楠公然在其朋友圈发布包括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在内的生日照片及何莉兰个人截图照片,并捏造事实指名道姓的恶意诽谤、侮辱、诋毁、诅咒、挑衅包括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在内的照片里的所有人,同时散布杨婉真离异的个人隐私。

三、手机短息及电话录音、翻译各一份,欲证明杨怡楠发短信、通话再次侮辱、谩骂、诋毁、嘲讽、挑衅杨婉真,内容不堪入目。

四、各微信朋友圈聊天截图及杨怡楠在他人面前继续恶意诽谤、侮辱、诋毁杨婉真等人的聊天截图,欲证明杨怡楠的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大范围的散播,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名誉及生活已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五、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日常工作内容照片及老板短信、黄意莹单位同事询问聊天记录,欲证明杨怡楠的行为已经给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工作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同时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所在的单位声誉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六、杨怡楠与杨婉真的爱人郑文麒的录音(2021年9月23日),欲证明杨怡楠对杨婉真再一次进行辱骂的事实。

杨怡楠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三性没有异议。对朋友圈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杨怡楠在发布照片朋友圈时仅限部分朋友可见,未有大量的浏览数据,也未有朋友评论,并且也仅在底下评论提及到“杨婉珍”的名字,未提及其他人员,更无到处发布个人隐私。而且在当天晚上杨怡楠就已经将朋友圈予以删除。对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翻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通话录音可以看出,系杨婉真先主动打电话给杨怡楠,而后杨怡楠一时气愤才会发短信给杨婉真,但都仅限于杨婉真与杨怡楠之间,具有私密性,不存在传播性和公示性,不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其评价的降低。对微信聊天的截图三性均有异议,无原始载体,不予认可,而且该两张截图也不能证实已经造成了大范围的影响;对杨怡楠与朋友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真实性没有异议,从中可以看出,杨怡楠与其朋友的聊天中并未对杨婉真继续恶意诽谤、侮辱、诋毁,而是朋友向杨怡楠的陈述。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杨婉真主张的证明内容。对杨婉真的日常工作内容照片及短信、询问聊天记录的三性均有异议。首先,照片是杨婉真自己单方制作,与本案无关;其次,不论是短信还是所谓的询问聊天记录均不是杨怡楠与杨婉真的,杨婉真主张发送短信的是所谓的老板、同事是杨婉真自己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的书面材料或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不能证实杨婉真的主张。对证据六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但是从杨婉真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是其先打电话给杨怡楠,且杨怡楠说是别人给她的爆料,并没有恶意诽谤。

本院审查认为,杨怡楠对证据一、二、三、四、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五无法确认发送短信的主体,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2日,杨怡楠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张有杨婉真、黄意莹、何莉兰在内的合照,并在该条朋友圈下评论“关注这波莆田名媛,也不知道什么人家养出来的一条条下贱胚子”、“她们不配天收,就该乱棍打死”、“这世道就是对这些做小三的太放纵了”、“里面那个最老的精舞堂教跳舞的叫杨婉珍,八几年的阿姨离异,一脸皱纹,但是吧特别会撒娇哦,家里送孩子去学舞的爸爸微信不要被加去了,不然半夜会被约出去哦”、“这几个婊子还找律师”等内容。之后又在微信发布一条朋友圈,文字内容为“物料,法庭见黑奶”并配有杨婉真、何莉兰的合照以及杨怡楠与朋友的微信聊天截图;9月23日,杨怡楠又在其微信发布一条朋友圈,文字内容为“法律不是这些社会污秽之物的遮羞布”并配有何莉兰的照片,同时在该条朋友圈下评论“大家站起来打击社会不良风气!相信法律!”2021年9月24日,杨婉真、黄意莹、何莉兰以杨怡楠的上述微信朋友圈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其朋友圈功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等特点,若在其上发布侮辱等不当言论则会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相对范围内降低,系对主体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杨怡楠发布的微信朋友圈虽然未直接出现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三人的名字,但其发布的照片中包括了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且其在其中一条朋友圈下评论“精舞堂教跳舞的叫杨婉珍”,虽然与杨婉真名字相差一字,但其指向性明显。杨怡楠主张上述朋友圈是分组可见且发布当晚就已经删除,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等,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结合现有证据,带有侮辱性词语的案涉微信朋友圈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散播,客观上对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贬低了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的人格,因此应认定杨怡楠发布的案涉微信朋友圈侵害了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的名誉权,杨怡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本院确认,杨怡楠发布的案涉朋友圈现已删除,故黄意莹、杨婉真、何莉兰要求杨怡楠立即停止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即删除杨怡楠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侵害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名誉的所有不良信息)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执行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杨怡楠的侵权行为仅发生在其朋友圈,影响范围亦仅在其微信朋友圈,故杨怡楠应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不加任何屏蔽地发布朋友圈向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赔礼道歉,为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要求杨怡楠当面赔礼道歉、以书面形式不少于100字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未能对此进行举证证明,故本院对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要求杨怡楠各支付其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怡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不加任何屏蔽地发布朋友圈(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发布天数不少于3天)向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赔礼道歉,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报刊或其他媒体上登载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杨怡楠负担;

二、驳回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黄意莹、何莉兰、杨婉真负担87.5元,杨怡楠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陈 梦 馨 书 记 员:林 淑 萍

2022年1月22日

[page]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林贤权: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贤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巷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2日

方惠权: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方惠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2日

林乃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林乃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林乃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本金15944.99元及利息、违约金(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林乃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98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2日

陈义生:

本院受理原告傅文忠与被告陈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的1.28%计算,暂算至2021.12.10止利息为6400元,本息合计564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在互联网公开及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诚信义务告知书、廉政风险防控提示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2日

涂洪斌: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水土保持中心与被告涂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2日

曾繁辉:

本院受理原告易伟英与被告曾繁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2日

赖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涂峰铭诉被告赖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2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2日

福建九闽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九闽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榕仲受850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榕仲裁850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22日

福建博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廖中立、柏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梅劳仲案[2022]3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城大街94号3楼,联系电话:0591-62301086)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22日

福建省蜗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柯青云【榕航劳人仲案字(2021)第1449号】诉你单位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3月8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福建省长乐区文武砂镇文松路666号11栋3楼32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三明铭鼎物流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不慎遗失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337591125W;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424339),现声明作废。

三明铭鼎物流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

2022年1月22日

福安市财政局公告

陈鉴明:

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获取2015年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一案,我局于2022年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告[2022]6号),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福建省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鉴明处以三千元人民币罚款。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告[202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安财监告[2022]6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以于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福安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云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邵武市云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云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闽侯县上街镇陈海餐饮店不慎遗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1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23501210048278,现声明作废。

闽侯县上街镇陈海餐饮店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东方明珠音乐会所不慎遗失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0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13509210005680,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东方明珠音乐会所

2022年1月22日

[page]

遗失声明

顺昌县柑桔行业协会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顺昌县柑桔行业协会;公章编码:3507210007027),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顺昌县柑桔行业协会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龙海市石码半森林冷饮店不慎遗失龙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14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6810054080;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现声明作废。

龙海市石码半森林冷饮店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皇御茗(武夷山)茶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橡胶质公章一枚[内书:皇御茗(武夷山)茶业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皇御茗(武夷山)茶业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福建民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110091873,现声明作废。

福建民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福州闽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遗失私章(陈莹)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州闽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屏南县古峰镇长花亭传统文化保护协会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4036000361501,账号:9060710010010000059030,开户银行: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现声明作废。

屏南县古峰镇长花亭

传统文化保护协会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屏南县古峰镇长花亭传统文化保护协会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22280005975,现声明作废。

屏南县古峰镇长花亭

传统文化保护协会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福州昊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310035941,现声明作废。

福州昊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九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现遗失车号闽B9359学《教学车辆证》一本,证号:闽交运管莆字350304JP0999号,特此声明。

莆田市九华汽车驾驶员

培训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泉港区微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符艳霞

联系电话:13636985551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三青现代城4栋110号

泉州市泉港区微领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组长:符艳霞 副组长:李东华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享居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6030016793,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享居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幸旺家餐饮店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6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为:JY23501020053073,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幸旺家餐饮店

2022年1月22日

注销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章程规定和主管部门的通知,本校于2022年1月13日召开理事会,会议决定本校注销,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为保护本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请债权人向本校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微

联系电话:18750990665

地址:永安市解放路永盛公寓A栋二层

永安市红孩子文化辅导培训学校

2022年1月22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亿融电力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亿融电力有限公司;印章编码:3507010001007;规格:4.0cm),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亿融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票据遗失声明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源县委员会遗失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注册号码:闽财[2016]票字第35号)起讫号00096126号至00096150号(三联式),票据号00096137遗失(三联),特此声明。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罗源县委员会

2022年1月22日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社附属楼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