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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其享有的(2015)涵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所有剩余债权资产及对应的从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主债务人: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抵押人:江苏日腾工贸有限公司,担保人:詹飞燕、方建雄,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债权转让后,由新债权人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一切权利,请债务人主动向新债权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日 莆田市金石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莆田市金石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莆田市金石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其享有的(2014)莆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所有剩余债权资产及对应的从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主债务人:莆田市秀屿区康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担保人:陈碧华、陈双成,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莆田市金石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债权转让后,由新债权人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一切权利,请债务人主动向新债权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莆田市金石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日 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其享有的(2015)莆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剩余债权资产及对应的从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主债务人: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担保人:詹飞燕、方建雄,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债权转让后,由新债权人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一切权利,请债务人主动向新债权人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谊来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日 《加处罚款决定书》公告送达 刘旺盛、林津: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城管罚〔2022〕第07号、第08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我局又于2022年9月30日向你们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告知书》(安城管强加告〔2022〕第3号、第4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对你们作出加处罚款。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安城管强加决〔2022〕第3号、第4号)。请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加处罚款决定书》(地址福安市新华中路13号,联系电话0593-6335456),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福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1月3日 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荣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明荣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540元;二、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明荣辉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三明荣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317元;四、李文鹏对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2元,由三明市嘉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李文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2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黄圣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与被告张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圣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46.69元;二、黄圣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3908.63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39946.69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黄圣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违约金5786.98元;四、黄圣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支付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黄圣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1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林达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与被告林达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达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320.44元;二、林达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975.93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10320.44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三、林达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违约金1302.72元;四、林达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支付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115元,由林达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1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徐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与被告徐建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徐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991.47元、利息7082.99元(该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7日,之后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徐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负担207元,由徐建辉负担14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1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吴孝江: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孝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孝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103.09元并支付利息11777.34元(该利息计至2022年4月22日,此后利息按案涉普惠金融·麒麟卡使用须知约定的标准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吴孝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6元,由吴孝江负担13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1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与被告张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94.63元、利息5848.04元(该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7日,之后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张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负担170元,由张建负担12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1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池其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与被告池其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池其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2793.04元及自2022年6月21日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用660元,由池其文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3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林慧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与被告林慧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慧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列东街支行欠款本金60213.32元、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84222.79元及自2022年6月8日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553元,由林慧芬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3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肖由伟: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由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9民初8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肖由伟归还原告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9398.23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利息)76.2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994.40元和违约金11071.33元(利息、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截止2022年8月21日)合计本息22540.22元,以后透支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张细林: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细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9民初10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细林归还普惠卡借款本金29871.84元,透支分期手续费2751.99元(截止2020年10月21日)及违约金1505.93元,合计34129.76元,以后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普惠卡合约规定计算至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张细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蔡振: 本院受理原告吕益江诉被告蔡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振欠原告吕益江借款4848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杨家秀: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8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罗联语、林连文: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81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杜德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德菊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颜四春: 本院受理案号(2022)闽0481民初3606号案件,原告黄育林与被告颜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廖茂柱: 本院受理原告赖士川与被告廖茂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228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李仁: 本院受理原告魏秀惠与被告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125民初32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林子武: 本院受理(2022)闽0125民初2864号原告张镜泰与被告林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日 福州市长乐区喜羊羊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国华与你公司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榕航劳仲案(2022)854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文松路666号321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28885601。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福州市长乐区喜羊羊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柯玉花与你公司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榕航劳仲案(2022)103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长乐区首占镇广场南路813号五层511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28882236。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公 告 本单位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155500093R,由于不慎遗失14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编号:B23、B23-1、B24、B25)原件,并承诺承担由于遗失该原件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特此声明该原件作废。 声明人:福建鑫焱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海鸿电器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安市海鸿电器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刘昌健饮食店遗失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1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23509210019842,声明作废。 霞浦县刘昌健饮食店 2022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光泽县圣鑫汽车租赁服务部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光泽县圣鑫汽车租赁服务部),现声明作废。 光泽县圣鑫汽车租赁服务部 2022年11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建泰宁福泉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原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2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504292005202),现声明该执照正本作废。 福建泰宁福泉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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