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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5个月。 吴某某伙同刘某甲把所谓的“玉米地防护机”先后铺设在闽清县某村山场,利用从“玉米地防护机”中拉出的电线布设电网,通电后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人在山场铺设期间造成刘某乙被电伤(吴某某已赔偿1000元),未捕获猎物。2023年8月,刘某甲利用从他人处购买废弃的电容改装成蓄电装置(经实验,电压可升至537V),于2023年12月将蓄电装置运至山场,从装置上搭设电线铺设于另一山场,通电后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其间将谢某某电伤(已赔偿2万元),未捕获猎物。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伙同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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