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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林某在李某经营的某美容店办理会员卡,先后充值服务费共计8600元,约定可享受足浴、面部护理等服务148次。2022年4月27日,该美容店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注销营业执照,但继续经营至同年8月。林某发现店铺关闭时还剩余未消费服务次数136次(价值7865.6元),多次联系李某协商退款未果,遂起诉至仓山法院,要求其解除服务合同,退还剩余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某美容店成立对应服务合同关系。2022年4月27日,案涉美容店注销,并于同年8月关门后再未对林某提供对应服务,属于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林某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某美容店系个体工商户,李某系案涉美容店的唯一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对案涉美容店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林某收款收据体现的服务价格,林某诉请李某退还服务费786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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