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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24年6月24日至7月13日,居住在福清市某小区的高某因电动车配件丢失、电表户号及电梯故障等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未果,遂产生报复心理。为发泄不满,高某先后16次私自使用工具强行打开所住楼层东、西两侧电梯外门安全锁,扒开门体,导致正在运行的电梯急停并剧烈晃动,引起小区业主恐慌、担忧,频繁向物业投诉电梯安全问题。 其间,小区物业为排查隐患,16次紧急联系电梯维保人员到场检修。尽管未发现配件损坏,但出于安全考虑仍更换了部分零部件,累计产生维修费用2万余元。 经审查,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高某为泄私愤多次破坏公共设施,严重扰乱小区秩序,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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