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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价波动,不少人将目光投向看似“实惠”的宅基地住房。然而,宅基地住房买卖背后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宅基地住房引起的纠纷,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4日,周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周某将坐落于长汀某村的宅基地上的一套房转让给王某,王某支付16.8万元购买此房。王某对周某所转让的房产已充分了解房屋产权性质,愿意购买该房产。 王某陆续向周某转账16.8万元后,周某认为房屋价格过低而反悔,要求王某提供银行账号将购房款退回。此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买卖一致意见,周某诉至长汀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王某分属不同村村民,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指向的是周某于2018年以无住房为由申请的位于长汀某村的宅基地住房,《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周某要求确认前述合同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王某应返还涉案房屋,周某应返还收取的房款。 法官说法: 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案涉房屋系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而周某向非本集体成员王某出售宅基地住房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此外,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卖方通常作为主导交易的一方,明知房屋性质仍出售,可能面临返还房款、赔偿买方损失的责任。买方也应清醒认识购买宅基地住房的法律风险,此类房屋无法过户,权益无保障,遇纠纷、拆迁时难以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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