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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经三明市沙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罗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25年1月,罗某与几名朋友相约前往沙县区某酒吧喝酒。在他人敬酒期间,罗某因不满他人态度引发争执,持刀将谢某等5人砍伤。经鉴定,5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5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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