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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店太难吃了,大家注意避雷!” 在社交平台刷到类似“避雷帖”时,你是否会对这家店产生负面印象?当“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到来,部分所谓的“避雷”言论却悄然踩中法律红线。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发布网络差评侵犯企业名誉权的案件,为网络言论边界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闽侯县新艺公司(化名)主营室内装修设计及施工,其在某网络社交平台注册账号,通过分享装修案例等方式吸引潜在客户。2024年7月,新艺公司发现该平台上某账号连续多日在多个有关本地装修的帖子下“复制粘贴”式留言,发表“避雷新艺公司,设计师人品有问题”“若有多家选择,可以避雷新艺公司”等评论,相关内容获得一定数量的点赞、收藏及评论等。 经调查,该账户所有人陈某(化名)与新艺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其言论因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邻里纠纷引发。新艺公司认为,陈某编造并散布对公司及设计师的诋毁言论,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并导致公司客户流失、洽谈终止,遂通过公证保全证据后起诉至闽侯法院,要求陈某删除相关内容,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共计60860元。 法院审理 贬损公司商誉,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陈某与新艺公司未曾有过业务往来,其因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案外邻里纠纷,便在社交平台上向不特定人群连续发表针对新艺公司及设计师的不当言论,并通过平台点赞、收藏及评论等功能传播扩散,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知悉。其行为既有贬损新艺公司商誉的主观过错,客观上也造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业务中断的后果,构成对新艺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在全面查明纠纷成因、案件事实后,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析理,双方矛盾化解。陈某当场删除平台相关评论,并向新艺公司道歉,一次性赔偿1.5万元。 法官说法 侵犯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社会评价,是企业生存和壮大的重要基础。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经营发展,更是对营商环境的损害。此案中,陈某在网上公开发布针对新艺公司的不当言论,导致新艺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新艺公司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广大网友应自觉弘扬网络正能量,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除了注意保护好自己,还要拒绝不良网络行为,避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他人权利,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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