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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件,被告人曾某某因改装并销售具备秘密录像功能的手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同伙王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日、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1000元。 2024年4月,曾某某通过热熔胶枪、液晶屏幕开屏器等工具,将二手手机前置摄像头改装至手机底部扬声器内,并搭配“后台录像机”软件,使手机在息屏状态下仍可秘密录像。此后,曾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每台约1350元的价格在网络平台销售改装手机,并发展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协助分销,由其统一发货。截至同年5月14日,曾某某共非法改装并销售手机70余台,王某某、李某某分别销售16台、3台。 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改装手机属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中界定的窃照专用器材,其隐蔽性和偷拍功能对公民隐私构成直接威胁。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王某某、李某某则构成非法销售同类器材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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