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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5:23:14

借条遭否认,出借人如何维权?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借条遭否认,出借人如何维权?

法院: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借条真实性及存在借贷合意

“借贷守信用,有借必有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凭据和款项交付凭证被视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然而,当借款人否认借条为本人签字,并辩称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时,出借人如何维权?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梳理其中争议,依法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9日,许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向同事黄某某催讨利息,黄某某答复要求许某某计算结息,许某某随即答复“本金23.7万元,利息截至1月为2.8万元”,黄某某按照许某某要求向指定账户汇入利息2.8万元。当日,许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一份借条,内容主要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现收到许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某,以及案外人林某、刘某某、翁某某卡号汇入的23.7万元,月息3555元(借条备注:根据黄某某要求,款转至他人账户)。”借款人落款处有“黄某某”姓名书写字样。

后经催讨,黄某某未向许某某偿还本息。今年1月,许某某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还本付息。

经查,自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许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汇入3笔款项,共计8万元;根据黄某某要求,向案外人林某名下银行账户汇入11笔款项,共计14万元,向案外人刘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汇入1笔2万元,向案外人翁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汇入1笔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6笔26万元。其中,23.7万元为约定的借款本金金额。

诉讼过程中,黄某某辩称,其一,“我没签字”:案涉借条的真实性存疑,借款人落款处并非本人签名字迹。为此,黄某某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借条借款人处“黄某某”签名笔迹进行鉴定,但黄某某逾期未预先缴纳鉴定费用,鉴定事项按规定被司法鉴定机构退回;其二,“我没借钱”:黄某某和许某某之间就案涉款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大部分款项汇入其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其未实际使用许某某汇入款项,故并非实际借款人。

审理与说法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就案涉款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黄某某对案涉借条书证的形成方式及借款人的书写笔迹等真实性存在异议,虽向法院提出相应文书笔迹鉴定申请,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应视为其放弃笔迹鉴定。同时,黄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借条借款人签名非其本人字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而许某某提供的借条有原件予以核对,结合许某某庭审陈述借条形成经过、个人活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款项流水,以及借条落款时间形成前后具有黄某某签名的办公纪要材料等证据,许某某已承担其作为出借人对借条形成情况和借款签名真实性等待证事实的初步举证责任,证据链足以佐证许某某提供借条系由黄某某本人签字出具之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案涉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在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从借贷合意要件审查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出借人主张其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除提供债权凭证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他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具体到此案中,许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流水能够证明,其自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向黄某某、林某、刘某某、翁某某汇入款项,确有资金交付行为的存在。同时,根据许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于2024年1月29日对借贷款项的本金数额和结息进行结算,黄某某在结算时并未提出异议,并于当日按照许某某的要求将结息2.8万元款项汇入指定账户中,黄某某通过支付结息的行为认可了其与许某某之间就23.7万元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此外,许某某提供的借条中载明:许某某系根据黄某某的要求将出借款项汇入相关指定银行账户,借条落款时间与双方微信聊天结算款项时间均为同一日,聊天记录截图所述事实与借条所载明内容相互佐证,足以证明双方就23.7万元存在借贷合意,且符合民间借贷结算款项洽谈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的交易习惯。至于许某某按照黄某某指示向指定账户交付款项后,黄某某将款项如何处分使用并不影响许某某与黄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而黄某某主张其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之抗辩,亦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借款人应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黄某某向许某某借款的事实,有许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凭证及借条等证据为凭,双方结算并出具案涉借条后,黄某某尚欠许某某23.7万元借款本金,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许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在许某某催讨后,黄某某未偿还借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部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某应向许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7万元,以及相应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需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石。当“还我钱”遇上“我没签字”“我没借钱”,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者辩称并非实际借款人,都需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出借人主张其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借款人仍反驳,需提供相应证据对反驳事实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虚假抗辩不仅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还可能因妨碍诉讼被追究法律责任。唯有尊重事实、敬畏法律,才能在纠纷中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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