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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金钱。那么,如果支付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过部分还能要求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吗?日前,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超出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定金,判决不予支持双倍返还。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6日,为装修自住房屋,赖某前往洛江区知名家装市场选购建材。经挑选,赖某与某建材商行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共同约定:某建材商行为赖某设计其房屋的木作部分,供应厨柜、衣柜等木作的板材并完成安装,总价15万元,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赖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随后,某建材商行表示要先付全款才能下单生产。故赖某于2023年7月15日支付剩余款项10万元。 可是,直至今年2月16日,经赖某多次催讨,某建材商行迟迟未提供任何板材,未依约交付工作成果。赖某认为,某建材商行严重违约,故诉至洛江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定金上限20%,超出金额为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赖某依约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后,某建材商行应依约交付板材并完成安装,但某建材商行逾期交付,构成违约,赖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定金部分,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定金为5万元,且赖某于签订当日已支付,但根据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此案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其合同定金应为3万元(15万元的20%)。因此,只有3万元具有定金效力,超过20%的部分应视为预付款。 由于某建材商行违约致使赖某自住房屋木作部分无法按期完成装修,赖某无法入住,故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建材商行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某建材商行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对于赖某要求双倍返还超出部分的2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某建材商行应将赖某已支付的剩余预付款12万元(含被认定预付款的2万元)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属于金钱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丧失定金;而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具有惩罚性效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定金数额的上限,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样就避免当事人约定或支付定金数额过高,而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判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属预付款性质,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抵作价款,未超过部分仍产生定金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但含义完全不同。合同中,如果仅约定“订金”,不能认定为定金。此外,定金和订金虽然都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但二者系不同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可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而订金则无此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清晰、准确地约定款项性质,明确约定定金数额、交付时间以及适用定金罚则的具体情形,务必牢记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同时,作为消费者,涉及装修、定制等金额较大、履行周期较长的服务合同,签约前要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市场口碑和履约能力。妥善保管好签订的合同原件、定金收据、付款凭证、与对方沟通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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