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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日前,东山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沈某松、李某添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2021年7月至8月间,沈某松、李某添多次驾驶二人合伙购买的渔船,以拖网作业的方式在闽南渔场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将所捕渔获物销售给他人,并约定对非法获利按50%进行分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松、李某添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沈某松、李某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生态修复金,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是保证渔业资源得以正常生产繁殖的重要举措,任何试图以身试法、在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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