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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南平市建阳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对江某某等7名被告人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2021年,江某某组织联系江某甲、廖某某、廖某甲、范某某、甄某、彭某某等人,合伙成立南平某食品有限公司,租用场地建设冷库,专门用于将走私进口的冷冻肉制品更换为自主注册的“某牧场”商标外包装,以便无合法来源的冻品流入国内市场。 2022年初,江某某、江某甲与走私货主约定按每吨1500–2000元收取更换包装费,并进行长期合作。2023年2月17日至18日、2月23日至24日,南平某食品有限公司先后接收两批来自海上绕关走私、无检验检疫及报关手续的冷冻肉制品,并进行换包装作业。同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冷库内查获涉案走私冻品净重共计78.1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2万元。 建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明知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走私冻品,仍共同采取更换包装等方式协助流入市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作用大小、认罪认罚、累犯、前科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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