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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33:59

工伤超支的医药费谁买单? 法院:救治必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作者:本报记者 吴予曈 通讯员 吴浈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工伤保险,被誉为劳动者的“安全网”。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现实情况往往复杂,当治疗必须使用一些超出医保报销目录的药品或器材时,这笔“超支”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汤某是尤溪某公司的员工。2021年8月,他在车间进行装车工作时不慎摔落,伤情严重,某公司为他垫付了前期大部分医疗费。2021年9月6日,经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汤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一级,属于完全生活自理障碍。

2023年底,汤某与某公司通过劳动仲裁达成调解,某公司向汤某支付了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然而,仲裁之后,汤某仍需持续住院治疗,由此产生了1.8万余元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此外,为维持治疗,汤某家属还自行购买了“蛋白粉”“气管切开插管”等必需品,花费1400余元。

汤某认为,自己因工受伤,所有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花费都应由某公司承担。而某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为汤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这些超出目录的费用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不应再由企业承担。双方就此产生矛盾,汤某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优先保障救治 明确责任归属

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及时救治和补偿工伤职工,同时以社会化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但绝不是免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法定赔付责任。

对于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如果这些药品和器材确实是治疗和康复所必需,那么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除非用人单位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花费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否则,这部分费用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能转嫁给本就受伤的劳动者。

基于此,尤溪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汤某因工伤产生的、超出社保报销目录的医疗费用及自购器材费用。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

工伤保险是社会对劳动者的一种关键保障,旨在实现两大目标:一是最大限度救济受害人,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当救治生命、恢复健康所必需的药品恰好不在目录之内时,在“严守目录”与“生命至上”之间,法律的天平必然倾向后者。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必要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不仅有利于工伤职工得到最有效的治疗,更能倒逼用人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官提醒

用工有风险 投保不免责

对劳动者而言:如遇工伤,应安心接受必要治疗。若因救治需要产生了超出医保目录的费用,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对用人单位而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但绝不能将此视为“万事大吉”。缴纳保险不等于完全转移责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安全,积极履行工伤预防职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要承担目录外的医疗费用,还将面临更大的人才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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