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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4:35:30

南安法院柔性化解一起相邻权纠纷

作者:傅仰鹏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漏水不“漏德” 互谅促和谐

——南安法院柔性化解一起相邻权纠纷

“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解决,既拿到了赔偿,也没伤了邻里和气!”近日,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调解室内,市民黄某接过楼上业主陈某当场支付的7000元赔偿款后,自愿撤回对陈某及物业公司的起诉。这场持续一年多的邻里漏水纠纷圆满化解。

2024年5月的一天,家住南安市某小区的黄某在长期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卧室、书房墙壁出现大面积发霉、开裂,潮湿的墙面不仅影响居住美观,还导致部分家具受潮受损。黄某随即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经工作人员上门检修,最终锁定漏水源头是楼上业主陈某家阳台的公共排水管破裂,积水顺着墙体渗透至楼下。

然而,在责任认定环节,双方陷入僵局。黄某坚持认为,陈某在装修时擅自封堵公共水管,导致管道受力异常破裂,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则反驳称,公共水管已使用多年,破裂系自然老化所致,物业公司未履行定期维修养护义务,才是纠纷发生的关键。争议之下,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司法所、法院先后多次组织诉前调解,但均因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共识。

2025年7月,案件被起诉至南安法院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深入梳理纠纷症结。经过承办法官现场勘查,由于黄某长期在外,且漏水的公共水管被封堵,双方均未能及时发现漏水。承办法官一方面查阅民法典相关条款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组织面对面协商,既耐心倾听诉求,又细致释法明理。

“阳台公共水管属于业主共有设施,但安装于陈某房屋的阳台,其作为使用人负有合理保管义务,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向陈某阐明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责任;同时,针对物业公司的职责,援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设施设备负有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法定义务。

在法理明晰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从“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黄某需理解公共设施老化存在客观因素,陈某也应体谅楼下房屋受损的实际困扰。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最终放下分歧,达成一致协议:陈某一次性支付黄某房屋墙壁修复、家具受潮等各项损失7000元,物业公司同步加强小区公共设施排查维护,黄某自愿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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