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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他人指使下,被告人尹某、高某以租车为名骗取车辆,随后将车辆开至指定地点由他人拆解变卖,从中牟利。近日,经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尹某、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10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 尹某、高某在明知他人以“租车抵押”方式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参与作案。2024年9月14日,尹某在某租车平台预定并签订合同,租得一辆宝马轿车。随后,二人按上家(另案处理)指示,将车辆开至漳州市龙海区,交由他人拆解变卖。车行发现异常后报警,车辆最终在某车库被找到,此时已被拆得面目全非。经鉴定,该车价值27万元。案发后,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高某主动投案。 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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