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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的一切纷纷扰扰,人们总在寻找隐藏其下的“底层逻辑”,以求拨开迷雾,看清真相,顿悟真理。耶鲁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晗老师曾在“得到”App开设“法律思维30讲”,并将之整合成《想点大事——法律是种思维方式》这本书。书中搭建了基本法律思维模型,分析了法律事实应该如何发现与描述、法律规则如何制定与使用、法律应该如何推理与判断等等。这本书可以说是一本法律通识书,不管是不是法律人,都可以跟随这本书带入法律人的视角,从书中讲述的中外典型规则、程序和案例中,学习法律思维的底层智慧,让人们“不再把法律当成高高在上、烦琐枯燥的条文,而是当成有趣、有用的思维方式和人生体验”。 人们总是对法律的使命赋予太多的期待,正义、公平、平等、人权,这些高上大的价值追求给法律笼罩了一个理想的面纱。理想总是悬于高处,却必须走过一层层现实的阶梯,方能抵达。法律走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它的终极使命究竟是什么?书中给出最实用的答案:“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定了生活在社会中的公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些必须遵守的底线行为规范,正是为了保证整个社会能够在某种秩序下存续和运转,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良好的公共环境里追求自我实现。”当某个社会成员违法犯罪破坏了整个社会秩序时,国家通过行政法和刑法进行干预处置,这时法条不再是静止状态的行为准则,而是动态的惩处工具,终极目的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缺口。 浩渺如海的法条为社会成员树立了一条条行为准则,而每一个审判则是将这些行为准则动态地再一次重申和强调。审判,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也是确立普遍规则的过程。比如许霆案,让人们知道在自动取款机失灵吐出多余的钱币时,不能据此不断操作获得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否则构成了犯罪。每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判决,在客观上能起到重新树立法律具体实施规则的作用,有时甚至起到了推动法律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功用。比如于欢案,让人们重新审量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电影《第二十条》以幽默生动的方式探讨了激活刑法第二十条适用的意义所在。 作为审判的敲锤者——法官,身上的责任是沉甸甸的,他不仅要努力实现个案的公正,更要关注判决可能引起的长远预期效应。比如彭宇案,法官在判决中的不妥当说理造成了长远的不利影响,更加助长了老人摔倒不敢扶的社会风气。个案纠纷的解决固然重要,然而能否塑造良好而稳定的预期显然意义更为重大。 法律是规则之治,是整体之治。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搭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体系。然而,法律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变化存在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法律总是保守的,有时还具有模糊性,这时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就变得十分重要。承担了这一职责且具有话语权的法官,绝不是马克思·韦伯所说的“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一个判决的产生,绝不是输入法条就能轻易地输出,这其间经历了一个复杂又多道程序的过程。 首先,要经过一个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司法实践中,有时真实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不一致。“已经发生的案件没有办法再现和还原,而法律中的“事实”,只能是被证据证明了事实,用证据粘起来、还原了的事实。”法律用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法律事实,并辅之以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责任后果承担,共同构成了法院认定的事实。这是法律对事实难以探知的权宜之策。法律人在思维方式上要有一个转变,那就是不过分执着于对客观事实的无限探究,而是转为对法律事实的全面审查与综合判断。 其次,要经过一个法律条文适用的过程。从庞杂的法律体系中查找出与案件事实相匹配的法条并非易事,有时还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或是存在法律的空白点,这就需要运用类比推理、法律解释等多种方法来寻找法律适用之解。 最后,每一个判决的产生,不仅要考虑事实和法律,还要考虑法律、政治、社会效果。判决从来不是孤立的,它必须放到整个法律体系、社会现实大环境下去综合考量,也就是跳出个案看整体,在整体中反思个案。 作为法律的实施者、运用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慎的判断力”,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和多年实操”,就如康德所说“法律不是纯粹理性,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思维的养成,必须经过不断学习、思考、实践、提升的过程,才能足以应对运用法律过程中面临的诸多矛盾:“既要追求正义,又要考虑终局;既要追求古老稳定的权威性,又要适应变化的灵活性;既要考虑个案结果,又要顾及长远预期;既要努力发现事实,又要减少对事实的依赖……法律人似乎一直在矛盾和对立中寻找平衡。” 如果说政治是一种制衡之术,那么法律就是一种平衡之策。政治和法律,就像推动国家、社会发展的双轮驱动,相辅相成。在构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都需要导入法律的运行轨道。法律乃最高的理性,是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形成一种科学理性的法律思维,将有助于穿越层层壁垒,拨开云雾看见真相,找到另一个出口。 (作者单位: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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