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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以婚为名谋钱财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多次在短时间内订婚再解除婚约,以此来索取财物。甚至出现“婚恋诈骗团伙”作案——通过角色扮演、虚假索财等手段,骗取钱财。 河南一女子通过相亲,在3年内先后与3名男子订婚、举行婚礼,并索要见面礼、彩礼等共计60.14万元,而后失去联系。日前,据相关媒体报道,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女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在网上引发不少关注。赵某与孙某认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然而还不到1年,赵某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法院调查后发现,孙某近4年内还有另外两段婚姻、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与孙某历次离婚诉讼中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法院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问题①:普通彩礼纠纷与骗婚诈骗罪,法律上的核心界限在哪里?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两者的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一是民事纠纷。双方在交往时具有真实的结婚意愿,后因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等正当原因分手,由此引发的彩礼返还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一方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因此维权核心是收集证据、计算金额、友好协商或提起民事诉讼。重点在于证明款项的“彩礼”性质及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事实。二是刑事诈骗。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其与对方确立恋爱或婚约关系,纯粹是作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手段。其行为模式往往具有虚构身份、隐瞒婚姻状况、在短期内多次作案、收款后迅速失联等特征。若对方行为符合以上特征,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此时应立即整理全部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信息等),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惩罚的不是“分手”,而是以婚姻为诱饵的“欺骗”。关键在于证明对方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其根本目的就是骗钱而非结婚。 问题②:如果怀疑遭遇骗婚,应重点收集哪些证据?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证据是维权的核心。建议当事人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以下几类证据:(1)财物证据:所有彩礼、大额转账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等App转账记录,并尽量备注用途(如“彩礼”“购房款”);(2)购买金银首饰、车辆等贵重物品的发票、收据;(3)沟通证据:能体现对方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或通话录音;(4)身份与欺诈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可证明其虚构身份、职业或隐瞒已婚事实的证据(如虚假身份证、与其他人的结婚证查询记录等);(5)证人证言:媒人或介绍人的证言至关重要,他们往往了解双方沟通的全过程;(6)行为模式证据:如发现对方有短期内在多地、与多人同时谈婚论嫁的迹象,应尽力收集线索。 问题③:媒人或婚介机构在其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需要根据媒人或婚介机构的“知情程度”和“行为性质”来判定。如果媒人或机构只是善意介绍双方认识,对一方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那么通常只需作为证人配合调查,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即媒人或婚介机构明知一方是婚骗或存在虚假情况,仍故意隐瞒并向另一方进行保证、推广,则可能构成欺诈的共同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要警惕以骗婚为目的的团伙作案,如果证据表明媒人与骗婚一方事先通谋,扮演角色、共同分赃,那么他们就已经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将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④:在相亲中,有哪些具体的、容易被忽略的“危险信号”,能帮助提前识别对方可能另有所图?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许多骗局始于精心包装。例如,对个人信息(工作、住址、家庭)总是含糊其辞或前后矛盾、交往中几乎从不主动付出,却以各种名目(如家人急病、生意周转、考验诚意)频繁索取钱财;急于确立关系并推动订婚,但对实质性的未来规划(如见亲友、工作安排)避而不谈,骗子利用当事人对婚姻的渴望,推动关系快速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以此作为索要高额彩礼的“合理”背景。建议在正式订婚或涉及大额给付前,安排双方家庭多次、非正式的见面,观察其家庭环境、成员言行是否自然一致。积极与介绍人沟通,了解其如何认识对方,并明确提醒介绍人其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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