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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5:22:59

律师解读彩礼纠纷背后的法律底线

作者:本报记者 郑恬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从“因礼生变”到“借婚行骗”

——律师解读彩礼纠纷背后的法律底线

订婚和结婚,本是两个家庭走向融合的美好开端。然而,“彩礼”频频成为社会焦点,甚至“骗婚”陷阱时有发生,涉彩礼纠纷已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与法律焦点。解除婚约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婚约存续期间的过错责任如何厘清?如何区分传统的彩礼纠纷和涉嫌犯罪的“骗婚”?这些现实难题持续引发群众热议。近日,记者特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钊伶解答彩礼纠纷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事件一:彩礼返还引纠纷

日前,据相关媒体报道,湖南一对情侣,男方向女方支付18.8万元彩礼,外加4.5万元的“三金”,婚礼办得十分隆重。然而,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同居1个多月矛盾不断,女方一怒之下搬走。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彩礼和“三金”。当地法院和派出所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多方进行多轮调解,女方同意退回“三金”和礼金。

问题①: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性格、习惯难以磨合而分手,一方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另一方则认为自己也付出了时间和感情成本,且部分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彩礼需要全额返还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定返还比例:一是共同生活时间。一般而言,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比例相应越低;二是彩礼用途。如果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如租房、购置家居用品等,这部分金额可能在返还时予以扣除;三是当地风俗习惯。不同地区对彩礼性质的认知存在差异,法院会尊重但不盲从地方习俗;四是保护妇女权益。考虑到女性在婚恋关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司法实践会适当关注女性权益保障。

问题②:订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可能影响共同生活的身体健康问题而提出解除婚约,另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和红包。这种情况下,彩礼和红包需要返还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虽然该规定直接规范的是婚姻关系,但其体现的诚信原则在彩礼纠纷中同样值得参考。如果一方在订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疾病,违背诚信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其次,关于彩礼返还。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疾病性质、隐瞒情节、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如果疾病确属重大且直接影响婚后生活,而患病方又故意隐瞒,那么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往往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第三,关于特殊财物的性质。对于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而给付的、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财物,如“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纪念性礼物,通常被视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则上不予返还。

问题③:订婚多年因工作异地、另一方不愿随迁导致长期分居而解除婚约。此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首先需要明确,婚约(订婚)在法律上不同于婚姻,它主要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人身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强制保护。一方为了追求更好的职业前景而赴异地工作,或者另一方出于自身职业、照看原生家庭等正当理由选择不随迁,这都属于个人享有的正当选择权,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在审理此类彩礼返还纠纷时,核心考量的是“婚姻目的未能实现”这一结果,而非简单地将异地或不愿随迁归责于某一方。除非有一方能证明对方是以异地为由、恶意拖延结婚,其真实目的是骗取财物,否则法院通常会认为这是双方因不可调和的现实矛盾导致婚约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无过错”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精神,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也延伸至恋爱与订婚阶段。婚约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法律不强制要求双方必须履行婚约、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当一方因现实问题提出解除婚约时,并不需要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另一方不能像主张合同违约一样,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或赔礼道歉。

问题④:因一方家庭临时要求提高彩礼导致婚约解除,另一方能否要求之前已支付的全额退还彩礼?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对于因家庭干预、临时加价导致婚约解除的情形,若双方确未办理登记且未稳定共同生活,给付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律原则上予以支持。因男女双方未领证、均无过错且未稳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另一方彩礼。关于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因接收彩礼的系一方父母,故在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时,其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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