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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因礼生变”到“借婚行骗” ——律师解读彩礼纠纷背后的法律底线 订婚和结婚,本是两个家庭走向融合的美好开端。然而,“彩礼”频频成为社会焦点,甚至“骗婚”陷阱时有发生,涉彩礼纠纷已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与法律焦点。解除婚约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婚约存续期间的过错责任如何厘清?如何区分传统的彩礼纠纷和涉嫌犯罪的“骗婚”?这些现实难题持续引发群众热议。近日,记者特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钊伶解答彩礼纠纷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事件一:彩礼返还引纠纷 日前,据相关媒体报道,湖南一对情侣,男方向女方支付18.8万元彩礼,外加4.5万元的“三金”,婚礼办得十分隆重。然而,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同居1个多月矛盾不断,女方一怒之下搬走。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彩礼和“三金”。当地法院和派出所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多方进行多轮调解,女方同意退回“三金”和礼金。 问题①: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性格、习惯难以磨合而分手,一方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另一方则认为自己也付出了时间和感情成本,且部分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彩礼需要全额返还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定返还比例:一是共同生活时间。一般而言,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比例相应越低;二是彩礼用途。如果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如租房、购置家居用品等,这部分金额可能在返还时予以扣除;三是当地风俗习惯。不同地区对彩礼性质的认知存在差异,法院会尊重但不盲从地方习俗;四是保护妇女权益。考虑到女性在婚恋关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司法实践会适当关注女性权益保障。 问题②:订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可能影响共同生活的身体健康问题而提出解除婚约,另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和红包。这种情况下,彩礼和红包需要返还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虽然该规定直接规范的是婚姻关系,但其体现的诚信原则在彩礼纠纷中同样值得参考。如果一方在订婚前刻意隐瞒重大疾病,违背诚信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其次,关于彩礼返还。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疾病性质、隐瞒情节、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如果疾病确属重大且直接影响婚后生活,而患病方又故意隐瞒,那么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往往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第三,关于特殊财物的性质。对于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而给付的、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财物,如“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纪念性礼物,通常被视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则上不予返还。 问题③:订婚多年因工作异地、另一方不愿随迁导致长期分居而解除婚约。此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首先需要明确,婚约(订婚)在法律上不同于婚姻,它主要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人身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强制保护。一方为了追求更好的职业前景而赴异地工作,或者另一方出于自身职业、照看原生家庭等正当理由选择不随迁,这都属于个人享有的正当选择权,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在审理此类彩礼返还纠纷时,核心考量的是“婚姻目的未能实现”这一结果,而非简单地将异地或不愿随迁归责于某一方。除非有一方能证明对方是以异地为由、恶意拖延结婚,其真实目的是骗取财物,否则法院通常会认为这是双方因不可调和的现实矛盾导致婚约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无过错”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精神,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也延伸至恋爱与订婚阶段。婚约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法律不强制要求双方必须履行婚约、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当一方因现实问题提出解除婚约时,并不需要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另一方不能像主张合同违约一样,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或赔礼道歉。 问题④:因一方家庭临时要求提高彩礼导致婚约解除,另一方能否要求之前已支付的全额退还彩礼?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对于因家庭干预、临时加价导致婚约解除的情形,若双方确未办理登记且未稳定共同生活,给付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律原则上予以支持。因男女双方未领证、均无过错且未稳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另一方彩礼。关于要求返还彩礼的主体,因接收彩礼的系一方父母,故在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时,其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事件二:以婚为名谋钱财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多次在短时间内订婚再解除婚约,以此来索取财物。甚至出现“婚恋诈骗团伙”作案——通过角色扮演、虚假索财等手段,骗取钱财。 河南一女子通过相亲,在3年内先后与3名男子订婚、举行婚礼,并索要见面礼、彩礼等共计60.14万元,而后失去联系。日前,据相关媒体报道,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女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在网上引发不少关注。赵某与孙某认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然而还不到1年,赵某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法院调查后发现,孙某近4年内还有另外两段婚姻、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与孙某历次离婚诉讼中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法院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问题①:普通彩礼纠纷与骗婚诈骗罪,法律上的核心界限在哪里?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两者的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一是民事纠纷。双方在交往时具有真实的结婚意愿,后因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等正当原因分手,由此引发的彩礼返还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一方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因此维权核心是收集证据、计算金额、友好协商或提起民事诉讼。重点在于证明款项的“彩礼”性质及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事实。二是刑事诈骗。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其与对方确立恋爱或婚约关系,纯粹是作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手段。其行为模式往往具有虚构身份、隐瞒婚姻状况、在短期内多次作案、收款后迅速失联等特征。若对方行为符合以上特征,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此时应立即整理全部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信息等),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惩罚的不是“分手”,而是以婚姻为诱饵的“欺骗”。关键在于证明对方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其根本目的就是骗钱而非结婚。 问题②:如果怀疑遭遇骗婚,应重点收集哪些证据?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证据是维权的核心。建议当事人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以下几类证据:(1)财物证据:所有彩礼、大额转账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等App转账记录,并尽量备注用途(如“彩礼”“购房款”);(2)购买金银首饰、车辆等贵重物品的发票、收据;(3)沟通证据:能体现对方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或通话录音;(4)身份与欺诈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可证明其虚构身份、职业或隐瞒已婚事实的证据(如虚假身份证、与其他人的结婚证查询记录等);(5)证人证言:媒人或介绍人的证言至关重要,他们往往了解双方沟通的全过程;(6)行为模式证据:如发现对方有短期内在多地、与多人同时谈婚论嫁的迹象,应尽力收集线索。 问题③:媒人或婚介机构在其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需要根据媒人或婚介机构的“知情程度”和“行为性质”来判定。如果媒人或机构只是善意介绍双方认识,对一方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那么通常只需作为证人配合调查,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即媒人或婚介机构明知一方是婚骗或存在虚假情况,仍故意隐瞒并向另一方进行保证、推广,则可能构成欺诈的共同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要警惕以骗婚为目的的团伙作案,如果证据表明媒人与骗婚一方事先通谋,扮演角色、共同分赃,那么他们就已经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将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④:在相亲中,有哪些具体的、容易被忽略的“危险信号”,能帮助提前识别对方可能另有所图?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许多骗局始于精心包装。例如,对个人信息(工作、住址、家庭)总是含糊其辞或前后矛盾、交往中几乎从不主动付出,却以各种名目(如家人急病、生意周转、考验诚意)频繁索取钱财;急于确立关系并推动订婚,但对实质性的未来规划(如见亲友、工作安排)避而不谈,骗子利用当事人对婚姻的渴望,推动关系快速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以此作为索要高额彩礼的“合理”背景。建议在正式订婚或涉及大额给付前,安排双方家庭多次、非正式的见面,观察其家庭环境、成员言行是否自然一致。积极与介绍人沟通,了解其如何认识对方,并明确提醒介绍人其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 律师提醒 近年来,从各地法院的积极探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发布,处理涉彩礼纠纷的裁判规则日益明晰。其核心在于严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在实践中形成“酌情返还”与“过错考量”相结合的处理原则。这既是对传统习俗的现实尊重,更是对社会文明新风的积极引领。 面对从婚约到婚姻中可能出现的彩礼纠纷乃至骗婚风险,提高以下几点认识至关重要: 1.树立观念,警惕异化 婚姻应以真挚感情为基础,彩礼的本意是象征祝福的“礼”,而非明码标价的“债”。双方家庭需共同抵御攀比之风,莫让高额物质要求异化婚姻本质。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交往中出现的“信息模糊矛盾、以各种借口频繁索财、急于订婚却回避实质规划”等危险信号保持清醒,这往往是骗局的前兆。 2.留存证据,明确约定 对于彩礼等大额财物给付,建议在给付前或共同生活前,双方能就其性质进行友好沟通,并形成书面约定。明确该笔款项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彩礼,还是一般性赠与,亦或是用于特定用途的共同生活资金。同时,可预先商定若婚约不成或婚姻短暂时的处理原则。 3.理性协商,依法维权 一旦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诚信态度友好协商,或借助亲友、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这往往成本更低、伤害更小。若协商无果或疑似遭遇诈骗,则应果断运用法律武器。法律不仅处理民事返还纠纷,更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 普法后记 让情感重归婚姻的本位 因彩礼引发的“混战”、以婚恋为名的骗局……如同一面面多棱镜,折射出当下婚恋关系中物质与情感的拉锯。从最初的美好期许到最终对簿公堂甚至大打出手,这些案例不仅是冷冰冰的法律纠纷,更是现实生活中的一声声叹息。 法律无法也不应直接定义“礼”的多寡,但它必须界定:何处是自愿赠与的范畴,何处是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何处已是触碰红线的违法犯罪。其意义在于为社会的婚恋观念提供一个理性的校准坐标——既尊重民间习俗,也捍卫个体财产权利与婚姻自由。 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彩礼,让情感重归婚姻的本位。要明确区分基于美好祝愿的礼俗与借婚姻牟利的违法行为,莫让金钱的计算,尤其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高额财物,成为幸福家庭的绊脚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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