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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尤溪法院审结一起因“实木”样品与实物材质不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8月,市民刘某为新家装修,前往尤溪县某木门门店选购产品。店主孙某向其展示木门样品,并明确说明该木门门扇内外均为板材,中间填充实木木条,强调产品真材实料。刘某基于对店主的信任,当场订购11扇该款木门,总价逾1万元,并足额支付了定金,双方就此达成口头买卖合同。 然而,当木门送达刘某家中并准备安装时,刘某发现,实际交付的木门内部填充材质与孙某展示的样品存在明显差异,其中掺杂了非实木材料。刘某认为自己受到误导,遂第一时间与孙某交涉,要求妥善处理。孙某则辩称,其销售的系市场常见的实木复合门,该品类属于木质门范畴,仅同意为刘某更换1扇木门并补偿1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孙某诉至尤溪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退一赔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双方纠纷的核心是对“实木门”的行业标准认知存在偏差,且孙某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全面地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真实材质。经核查,孙某虽无主观欺诈故意,但其向刘某展示的实木填充样品,已使消费者刘某形成“全实木填充”的明确预期,而实际交付的产品未达到该预期标准,这是引发矛盾并导致纠纷激化的主要原因。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将调解作为矛盾“融冰”的关键环节,采取“分别沟通、双向疏导”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店主孙某释法明理,明确销售者展示特定样品的行为即构成产品质量承诺,实际交付产品与样品不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引导孙某正视自身经营中的疏漏;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倾听消费者刘某的诉求,充分理解其权益受损后的不满情绪,同时客观阐明诉讼流程,引导其理性看待纠纷,选择高效便捷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在承办法官的有力释法与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彻底打开心结,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孙某一次性补偿刘某350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就该买卖合同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调解现场,孙某当场通过手机转账向刘某支付了补偿款项,并诚恳向刘某致歉。一场原本可能耗时耗力的诉讼纠纷,仅用一上午时间便得到圆满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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