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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建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建宁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6月,马某某因贷款需求在网络上与上线联系,对方为其提供低息、高额度的信用贷款,马某某应对方要求前往省外指定地点等候汇合,并提供名下1张银行卡给接头人使用。后马某某银行卡流入涉诈资金49万余元,并经马某某人脸识别后转走。 审查初期,建宁县检察院认为,以侦查机关当前查明的证据,马某某尚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此,承办检察官转变思路,对涉案电子证据严格审查,从近百页聊天记录中发现马某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提供的银行卡系在外省新开银行卡,且马某某前后供述与辩解存在矛盾。 之后,承办人传唤马某某接受讯问,并针对调取的涉案电子证据向马某某一一核实,对侦查阶段的不合理供述逐个反驳,最终马某某如实供述,其根据上家的指示在外省办理2张银行卡,还注册并提供1个支付账户,用于上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涉案金额86万余元。 建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马某某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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