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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4:42:33

保单上的“黑手”——聚焦老年人遭遇“被投保”的法律红线

作者:本报记者 郑力宇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在数字化浪潮与老龄化社会叠加的今天,金融科技的便捷性并未完全惠及所有群体,反而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围猎”老年人的技术手段。近期,两起老年人被违规投保、擅自划扣保费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此类行为不仅侵害老年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也触碰到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红线。为帮助老年群体及家属认清违规陷阱、依法维权,记者邀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李翰轶律师逐一拆解法律疑问,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筑牢老年群体金融财产安全防线。

事件一

“无声”的扣款

某保险公司和某平台签订第三方保费划扣协议。此前,某保险公司客服以电话形式向一名老人推销商业医疗保险,在老人未明确同意、未主动输入支付密码、未提供银行卡号及身份证号的前提下,擅自通过某平台支付划扣保费。老人日常未使用某平台及某平台支付,且未在该平台绑定银行卡。次月,老人通过银行账单发现扣款记录。其子女协助追溯退款时,在某平台App、某保险公司等均无法查询到对应保单;某保险公司客服失联,某平台客服无法提供保单信息及退款渠道。

问题①:老人未主动绑定银行卡、未输入支付密码,某平台却能完成保费划扣,某平台的行为突破了什么的法定底线?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该行为突破了支付结算业务“用户明示授权、自主指令支付”的核心法定底线。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先授权、后支付”原则,仅能根据客户主动、明确、完整的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开展代扣业务的,必须与客户签订合法有效的代扣协议,完成客户身份核验、银行卡绑定等法定流程,严禁无授权划扣资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金融服务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充分披露服务内容、扣费规则,尊重消费者的自主意愿,不得强制交易、擅自处分消费者财产。

该事件中,在老人未绑定银行卡、未提供身份及账户信息、未输入支付密码、未作出任何扣款授权的情况下,支付平台的划扣行为突破了支付业务的法定合规红线,属于典型的违规代扣行为。案涉划扣行为完全未取得老人的知情同意,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

问题②:该事件中,某平台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某平台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3个方面:

1.民事责任。无授权划扣行为构成对老人财产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平台须承担返还全部扣划资金、赔偿利息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侵权责任;若支付机构与保险公司存在主观串通,共同实施违规扣划行为,须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央行关于支付业务、备付金管理、反洗钱的多项监管规定,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涉事支付平台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支付业务、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3.刑事责任。若该行为系支付平台与相关方恶意串通,批量、多次实施无授权划扣,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盗窃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③:涉事保险公司客服失联、支付平台无法查询保单,这些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该行为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多项强制性规定,同时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配套监管规章的强制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凭证签发与交付的法定义务、第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的法定义务、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禁止保险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合规经营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设立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保障投保人的查询、退保、理赔等法定权利,完整留存投保资料、实现销售行为全流程可回溯。客服失联、支付平台无法查询保单,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对涉事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问题④:某保险公司打电话给老人,在老人仅模糊回应、未签署任何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后,仍完成承保、扣划保费,该销售行为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该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险电话销售的专项监管规章。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是保险电话销售的核心合规依据,该办法明确要求电话销售必须全程录音并完整留存,必须向投保人完整披露保险产品核心信息,必须取得投保人的明确同意,投保单必须经投保人本人签字(含合法电子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严禁仅凭电话沟通中的模糊表述就完成承保、扣划保费。案涉销售行为完全违反专项监管规定,属于严重的违规销售行为。


事件二

误触的链接

此前,一名老人在刷短视频时,误触了平台推送的保险广告链接,在未作出明确投保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仅因点击链接领取低价保险,在自动开通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被设置了自动扣款功能。

问题①:老人误触链接,被开通保险、划扣保费,这类投保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案涉场景中,老人未签署书面或者电子投保协议、未确认保费、保障责任等合同核心条款,误触广告链接开通保险,该行为既无投保的主观意愿,也无内容具体确定的投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投保要约。无有效要约即无缔约合意,保险合同自始未成立。同时,《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明确强制要求:保险销售必须取得投保人本人主动、明确的投保确认,完成身份核验、投保信息确认、条款说明等法定流程,严禁点击链接即默认承保。案涉销售行为本身违反法定投保流程,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缔约合意。

即便形式上完成单方承保,该投保行为亦属无效或者可撤销,对老人无法律约束力。若保险公司已单方出具保单,因老人无真实投保意思表示,该合同因欠缺核心生效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以欺诈、误导方式使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退一步说,老人因误触、被误导产生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作出的投保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投保、扣费行为,属于强制交易,对消费者自始无约束力。

此类情形下,保险合同依法自始不成立,不存在合同生效的法律前提;即便形式上有承保记录,该投保行为对老人也无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负有支付保费的法定义务。

问题②:无论是电话推销还是短视频广告引流,保险公司面向老年群体销售保险时,有哪些法定告知义务?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保险公司面向老年群体销售保险,须履行高于普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相关义务均为法律和监管规章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减免。

1.合同核心内容全面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必须向投保人完整、清晰告知保险合同全部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保费金额与扣费方式、保障期间、缴费期限、退保损失、犹豫期权利、现金价值等,不得隐瞒、遗漏。

2.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在投保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显著提示,并以通俗语言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自始不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如实、充分提示投保风险、扣费风险、退保损失,不得弱化、隐瞒风险,不得以“保本、无风险、免费、福利”等话术误导。必须清晰告知老年人,其点击、回应等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投保”而非领取福利,明确告知投保后将产生的保费支付、自动扣费等法律后果,不得混淆投保与福利领取的性质。

问题③:若未充分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如未提示风险、隐藏保费等,保险公司须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依据该条款拒赔、扣除保费;保险公司故意隐瞒核心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以欺诈手段使老年人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老年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保险公司须全额返还已扣划保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维权合理开支;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老年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费金额的3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欺骗投保人、隐瞒重要情况的强制性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对涉事保险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高5倍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可作出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处罚。

若保险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核心信息、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批量误导老年群体投保、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④:保险公司在消费者申请退保时,出现客服失联、退款难、平台推诿等情况,或者以“过犹豫期”等为由拒绝全额退款,这些做法是否合法?“犹豫期不予全额退款”的规则,在“不知情、误投保”场景下是否适用?

律师解答

李翰轶律师:客服失联、退款难、平台推诿的行为,以及以“过犹豫期”为由拒绝全额退款的做法,均不具有合法性;“犹豫期不予全额退款”的规则,在“不知情、误投保”场景下完全不适用。

退保是投保人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同时要求,投保人申请退保的,保险人必须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退还对应款项。

客服失联、平台无法查询保单、推诿退款渠道、拖延退款,本质是非法剥夺投保人的法定退保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拒绝履行法定退款义务”的核心要求,属于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若保险合同自始不成立(无真实投保意思表示),则不存在“犹豫期”的适用基础。“犹豫期”依附于合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合同未成立,就无“犹豫期”的概念,更不存在“过了犹豫期”的说法,保险公司必须全额返还全部扣划保费,无权扣除任何费用。


普法后记

以监管之严 补信任之缺

“首月低价、次月高价”的套路,看似是营销技巧,实则是在赌用户的“发现概率”。它带来的不是消费欲望,而是日益深重的不安全感——是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的惶恐,是资金无声流失的焦虑,更是买完保险却查无此单的无奈。

这种行为正在造成系统性的信任透支。少数违规企业的短视行为,将整个行业拖入了“信任赤字”的泥潭。消费者的记忆很短,他们记住的不是某个违规主体,而是对整个行业的否定。长久以往,合规者被牵连,劣币也将驱逐良币。

保险本是风险保障,是人们应对不确定性的“安全网”。但当销售环节成为制造风险的源头,这张“安全网”便名存实亡。

要修补这张网,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更是平台企业良知的回归、监管规则的细化落地,以及行业重塑自我规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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