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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5:16:20

篡改数据避监管 污染环境法不容

作者:记者 陈浩 通讯员 叶妍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经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黎某、丁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分处罚金5万元、3万元。

经查,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某排污企业员工丁某为规避环保监管,与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员工黎某商议,通过篡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的方式虚构监测数据。之后,黎某多次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中的关键参数,导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排污情况。丁某知晓并默许黎某的篡改数据行为,两人均未向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备,直至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案发。

承办检察官指出,黎某、丁某违反国家规定,篡改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两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案发后黎某、丁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活动。

检察官提醒:

擅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会破坏监测预警体系,增加环境风险,加剧生态累积性损害,短期看似“数据合格”,长期则会造成隐性生态受损,破坏行业环保秩序,令区域生态环境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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