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 近日,经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黎某、丁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分处罚金5万元、3万元。 经查,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某排污企业员工丁某为规避环保监管,与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员工黎某商议,通过篡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的方式虚构监测数据。之后,黎某多次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中的关键参数,导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排污情况。丁某知晓并默许黎某的篡改数据行为,两人均未向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备,直至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案发。 承办检察官指出,黎某、丁某违反国家规定,篡改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两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案发后黎某、丁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活动。 检察官提醒: 擅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会破坏监测预警体系,增加环境风险,加剧生态累积性损害,短期看似“数据合格”,长期则会造成隐性生态受损,破坏行业环保秩序,令区域生态环境承压。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