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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5:42:22

双方未达成房屋交易 消费者能否另选中介

作者:徐林煌 廖丽婷 俞晓蕾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双方未达成房屋交易  消费者能否另选中介

法院:未利用原中介公司的专属服务成果,不构成“跳单”

买房时通过中介看房,若原中介未能谈妥约定价格并退还意向金,购房者另行选择其他中介完成交易,是否属于“跳单”违约,需要向原中介支付服务费吗?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认定原中介未促成交易的,买方另选中介完成房屋交易,不构成“跳单”。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新罗某房产中介公司通过微信向罗某某推介一处二手房源,并陪同其实地看房。看房结束后,罗某某向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3000元意向金,双方口头约定:若房产中介公司能将案涉房屋价格洽谈至102万元,意向金自动转为购房定金;若未能谈至约定价格,意向金全额退还。

2025年1月,因该房产中介公司始终未能将房屋价格谈至双方约定的意向价,便按约定将3000元意向金全额退还给罗某某。2025年2月,罗某某通过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顺利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原房产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跳单”违约,遂将罗某某诉至新罗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中介服务费。

法院审理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中介公司与罗某某并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未作出明确约定。某房产中介公司仅为罗某某提供房源推介、陪同带看基础服务,未能按双方约定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价格合意,并未完成中介核心服务;且房产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后,已不再就案涉房屋向罗某某提供任何中介服务。

此后,罗某某通过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获取交易机会并完成房屋交易,并未利用原房产中介公司的专属服务成果,其行为属于合法正当的市场选择。原房产中介公司主张罗某某须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新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该房产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断房屋交易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等核心服务。若买方未利用原房产中介提供的专属服务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开、正当渠道获取同一房源信息,有权自主选择报价更优、服务更好的中介促成交易,该行为不构成违约。

此案中,涉事房产中介公司并非案涉房源的独家代理机构,罗某某是在原房产中介未能促成价格合意,且已全额退还意向金后,通过另一家房产中介完成交易,并未利用原房产中介的服务成果,属于正常的市场选择行为。

法官提醒

房产中介机构应摒弃“带看即收佣”的误区,规范经营行为,与购房者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佣金支付条件、“跳单”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规范服务流程并做好相关证据留存,仅在促成交易完成后,再依法主张佣金。

购房者则须恪守诚信原则,切勿为节省佣金,恶意利用中介提供的专属房源信息后,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交易,此类行为会被认定为“跳单”违约,须承担支付佣金甚至违约金的责任。购房时可多渠道核实房源信息,审慎签订相关合同;若原中介未能完成约定服务,可要求退还意向金、定金等费用,再自主选择其他更优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完成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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