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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甘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 2024年1月,甘某因一起合伙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处应向刘某支付亏损款,并连带承担共同债务。判决生效后,因甘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两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甘某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堆放于漳州市龙海区某镇一露天场地的约30吨铁件进行查封、扣押。 2025年2月17日,工作人员用货车装载上述被查封、扣押的铁件欲运送至保管场所,甘某骑电动车于半路截停并跳上货车,持铁管威胁、阻碍工作人员继续执行,致使查扣、扣押工作无法进行。之后,甘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家属也代为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 龙海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被判还款后仍拒不执行,且暴力阻挠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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