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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6:30:49

网红极限运动岂可带“病”运行?

作者:本报记者 郑恬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网红极限运动岂可带“病”运行?

——从瀑布秋千坠亡事故看高危游乐项目的法律安全红线

5月3日,四川省华蓥市玛琉岩探险公园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安全事故:一名年轻女游客在体验“瀑布秋千”项目时,因安全绳疑似松动,在多次呼救“没拴紧”后仍被推送出去,最终坠落身亡。事件迅速引发公众对网红极限运动安全监管的热议:强制性国标为何挡不住致命漏洞?事故发生后,谁该为这条逝去的生命负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郭钊伶律师将结合现行法律,揭开高危网红项目违法与违规背后的法律红线。

 事件回顾 

今年“五一”期间,一名年轻女游客在华蓥市玛琉岩探险公园体验“瀑布秋千”项目。据相关媒体报道,游客在完成穿戴安全装备后、被推出瞬间,察觉安全绳存在异常松动,并多次向工作人员呼救“没拴紧”。但工作人员未暂停操作,游客随即连同秋千摆出,从高处坠落遇难。据了解,该秋千项目位于落差168米的玛琉岩瀑布上方,秋千摆弧号称达300米,视觉冲击力极强,属于典型的网红极限体验项目。景区对外运营尚不足2个月,仍处于运营初期阶段。

据曾受邀参与项目测试的体验者透露,在前期测试阶段,该项目就曾因电压不稳导致秋千中途停摆,体验者被悬吊在空中长达5-6分钟,无法自主返回或下降。当时已暴露出设备供电、应急释放系统等关键环节存在安全缺陷。

目前,涉事景区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正依法接受调查处理。

关注一:安全标准之问

为了增强“沉浸式”游玩体验感,近年来,悬崖秋千、高空滑索、玻璃栈道、无绳蹦极等网红项目层出不穷,部分已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并有强制性国标,部分则因形态新颖、混合多种技术特征,尚未被现行标准精确覆盖。

问题①:当“新奇特”项目跑在标准制定前面,如何判断一个高危项目是否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判断一个网红户外项目是否处于监管“真空”地带,需要回答两个核心问题:第一,它到底“是什么”——在法律上怎样给它定性?第二,谁对它“怎样管”——安全底线由谁划定?高危户外项目可以用三步判断法:

第一步,看它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大型游乐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2025年3月1日起,《悬崖秋千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施行,对设备的结构型式、载荷计算、控制系统、承载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等作出具体规定。此案中的“瀑布秋千”,因物理形态混合了滑索与秋千的技术特征,在现行标准的精确描述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处于监管“真空”——只要该设备在本质上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被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其生产、经营、使用均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换言之,决定一个项目是否受监管的标准在于其参数是否达到法定门槛,而非其物理形态有几种混合。

第二步,即便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仍须看是否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例如蹦极、滑索、空中飞人等六类无动力游乐设施,已由国家标准《无动力类游乐设施技术条件》作出规定。此外,玻璃栈道、高空自行车等项目目前没有专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地方标准。

第三步,对标准完全空白的项目,还需要考察其是否属于“新兴高危风险项目”,并由多部门联合会商判定监管归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可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启动联合监管。

问题②:在这些网红项目中,对于那些没有对口国标的项目,安全底线由谁来划定?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没有对口国标的项目,安全底线由监管部门依法划定。对特种设备目录外、形态新颖的高危项目,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如地方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地方安全隐患排查通知)、行业推荐性标准、参照适用最相近似类别国标等多种手段形成实质约束。

而经营者自身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法律标准,直接决定了安全底线。

从安全生产法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没有对口国标,经营者也必须主动确保设备、人员、环境和管理的安全,而不是等待国标出台后再保障安全。

从民法典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明确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即便项目没有专门对口国标,经营者也必须主动评估风险、采取合理措施、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以存在强制性国标为前提,而是综合考量风险的可预见性、损害的严重性、防范措施的合理成本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


 关注二: 行业生态之问 

近年来,网红吊桥断裂、高空滑道坠落、玻璃栈道碎裂等事故屡见报端。究其根源,部分景区为追逐流量与短期收益,仓促投入高风险项目,甚至以“外包”推责,由此形成一种危险的“轻资产外包”运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景区将高风险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剥离给第三方公司,试图将安全责任与法律风险一并“外包”出去。然而,承包商往往为压缩成本而偷工减料、忽视日常维护,景区则因一“包”了之而疏于监管,最终导致设备带“病”运行、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公共安全便悬在了无人看守的钢丝之上。

问题①:此次玛琉岩事故中,游客反复呼喊“没拴紧”,而工作人员未停机复核。那么,高危网红项目从建设到运营,要过几道“安全关”?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一个合规的高危网红项目,从图纸到开业,依法须跨越多重门槛。

第一关:生产许可与设计鉴定。 悬崖秋千等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单位,须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设计方案须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第二关: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设备出厂前须经型式试验,安装后须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关:使用登记与日常维检。 设备投入使用前须办理使用登记,运营期间须落实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制度。第四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人员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格按规程操作。

法律划定的每道关卡,都是保护生命的屏障。经营者应逐项对照落实,切勿以“赶工期”“省成本”为由跳过任何一道关口。

问题②:发包方(景区)、承包方(运营公司)与设备提供方三方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各自应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景区将高危项目“外包”运营,法律上绝不等于把安全责任也一同“外包”出去。发包方、承包方、设备提供方三者各负其责,责任边界由法律划定,不容通过合同条款规避。

作为发包方(景区)。作为场地的提供者和整体管理者,其安全责任不会因为与承包方签订了租赁协议或项目“外包”协议就自动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同样要求,租赁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运营使用单位应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作为承包方(运营公司),承包方是项目日常运营的直接控制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到高危游乐项目,承包方须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程作业,在游客体验前充分告知风险并确认安全装备到位。此次玛琉岩事故中,游客反复呼喊“没拴紧”而工作人员未停机复核,这一细节本身足以认定承包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在民事和刑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刑事层面,若调查认定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设备提供方,对其制造、安装的设备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承揽方作为专业生产方,若未就防护效果作出合理判断,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注三:消费维权之问 

重庆、甘肃、四川等11地消协组织已联合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远离未经批准、私自安装的“野秋千”。

问题①:游客参与此类高危项目,应如何辨识合规项目与“野项目”?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消费者在现场应从以下维度进行辨识:一看“两证一标志”。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确保在检验有效期内(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周期为一年),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有效期内;二看安全警示标志和乘客须知是否在显眼位置设置;三看设备维护状况。正规设施应有日常维护记录,表面无明显锈蚀、破损;四看操作流程。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程序,对游客安全装备逐一确认后方可启动。上述任何一项缺失,都应引起高度警惕,切勿心存侥幸。

问题②: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家属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主张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空间有多大?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景区作为经营者,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因项目外包或第三方运营而免除;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案中游客坠亡,侵权后果极其严重,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数额,法律没有固定标准,由法院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司法实践中,死亡类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数万元至十万元不等,部分案件可达更高数额。

建议受害者家属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门票或付款记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目击者联系信息等。若要索赔可将景区经营者、项目运营方、设备提供方等责任主体一并诉至法院,同时主张各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景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赔偿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必须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切勿因悲痛而延误维权。


 律师提醒 

关注网红高危项目的两个隐形风险

第一个风险:被要求签“生死状”

参与蹦极、滑翔伞、攀岩等高危项目前,经营者通常会要求游客签署一份《安全协议书》或《免责声明》,内容大致是“因个人原因发生意外,后果自负”。许多游客以为签了字就“自认倒霉”,这是最常见的法律误解。

这类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死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在于,法律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给予特殊保护,若允许通过一纸协议免除人身损害责任,无异于纵容以合同形式将他人生命安全置于不顾。这意味着,即便游客签署了含有“后果自负”条款的协议,经营者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被豁免,发生事故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或减轻。消费者无须因签署此类条款而担心维权受阻。

第二个风险: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

部分网红高危项目的经营者会宣称“已为游客购买保险”,游客听后就放下戒备。但要警惕的是,当前景区提供的保险以公众责任险和基础性意外险为主,其保障范围和赔偿额度存在显著差异。有的项目为游客投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仅10余万元,且旅游意外险理赔通常以个人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为主,不像车险可以直接对接维修服务。

建议参与者在参与前主动向经营者确认:投保的险种是什么?保额是多少?保障范围是否覆盖该项目具体的风险类型?如保额明显不足以覆盖极端风险,自行补充购买高额意外险是保护自身和家人的必要措施。

签字不免责,保险非标配。若身体不适坚决不参与,感到不对当场要求中止。生命,没有试错的机会。

普法后记

当游乐项目以“网红”之名追逐流量,当经营者以“外包”为名转移责任,当安全标准在“创新”的旗号下被悬置——每一起事故都不是意外,而是安全防线的层层失守。法律从不缺位:特种设备必须持证运营,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合同免除,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法律划定的每一条红线,都是用生命换来的刻度。愿每一位经营者明白,流量会褪去,但责任不会过期;愿每一位游客铭记,刺激可以追逐,但安全永远是体验的前提。让每一次高空之旅,起于刺激,终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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