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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荒诞犯罪电视剧《低智商犯罪》凭借全员乌龙、密集笑点火速出圈。剧中没有高智商的完美犯罪,没有运筹帷幄的幕后黑手,一众法律意识匮乏的剧中人物,因接连作出荒唐抉择,一步步身陷法网。砸不开的防弹玻璃、炸上天的化粪池、扛走的石头财神像……这些看似离谱搞笑的桥段背后,藏着满满的法律知识点。追剧图乐之余,不妨擦亮双眼——从这些啼笑皆非的犯罪情节中,看清违法代价,守住法律红线。对此,记者邀请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爱华逐案拆解,以法律视角带你看清剧中人物的每一步“神操作”。
剧情1 砸柜台防弹玻璃,却对通道门视若无睹 “笨贼二人组”方超、刘直闯入银行,目标明确——抢钱。然而,两人对着柜台防弹玻璃一顿猛砸,浑然不觉身旁就是一拉即开的通道门。一番徒劳后,因始终无法砸破玻璃,抢劫未遂。 问题:方超、刘直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未遂? 熊爱华律师:二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且因作案地点为银行,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因犯罪未遂,依法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案中,二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款的故意,客观上已闯入银行、以砸击方式着手实施抢劫,构成抢劫罪。因作案对象系金融机构,属于加重犯,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因二人自身疏忽没能发现旁侧通道、受防弹玻璃阻碍而没能抢到财物,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减轻量刑。
剧情2 炸化粪池抢金店,天降“黄汤”引混乱 为制造混乱掩护抢劫,方超和刘直先一步引爆炸毁了路边化粪池。井盖冲天而起,现场“黄汤”四溅、路人四散奔逃。二人趁乱冲进金店,一通洗劫。 问题:方超和刘直引爆化粪池是为了制造混乱,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 律师解答 熊爱华律师:引爆化粪池本身已单独构成爆炸罪,但该爆炸是抢劫的预备辅助行为,构成牵连犯,依法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按加重情节的抢劫罪定罪量刑,量刑起点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化粪池位于公共场所,引爆炸药所产生的冲击波、飞溅物、有毒气体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其次,爆炸是为抢劫制造条件,两罪构成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有八种法定加重情形,其中第三项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第五项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七项为“持枪抢劫的”。此案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1.若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同时触发爆炸罪的重罪条款与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仍按牵连犯规则择一重罪处罚;2.若爆炸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以爆炸手段劫取财物,而抢劫金店属于“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加重处罚情形,起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定量刑明显重于爆炸罪,因此择重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剧情3 抢了个“石头”,算犯罪吗? 刘直和方超抢劫金店,刘直面对满柜黄金视而不见,却扛走一尊20多斤重的“玉”财神像。殊不知财神像是石头做的,根本不值钱。 问题:现实生活中,抢劫但没抢值钱的东西,是否构成抢劫罪? 律师解答 熊爱华律师:构成抢劫罪既遂,涉案财物实际价值高低仅影响量刑,不影响犯罪定性。 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定罪不以劫取财物价值大小作为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一经实际取得并控制财物,犯罪即既遂。剧情中,刘直已经将财神像搬离、实际占有管控财物,抢劫既遂已经成立。 财物价值仅作为量刑参考,结合司法解释,抢劫财物数额是量刑关键标准,抢劫数额巨大适用10年以上加重刑期;数额较小则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案涉财神像为石料制品,价值极低,法院量刑时可据此酌情从轻,但不能因财物不值钱而否定抢劫罪的成立。 剧情4 满屋古董,只顺走一把零钱 刘直和方超潜入贪官私宅行窃,因不识货看不上满屋古董珍宝,本可“大干一票”却主动放弃,仅带走抽屉里的少量零钱。 问题:二人只拿走零钱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律师解答 熊爱华律师:构成入户盗窃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普通盗窃一般须达到数额较大才入罪,但入户盗窃无金额门槛,只要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的住宅并窃取财物,即成立盗窃罪。 此案中,二人已经入户并实际拿走零钱,已构成犯罪。二人因不识货品价值,误以为古董不值钱而放弃盗取贵重藏品,属于对盗窃对象产生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法院量刑时,会结合屋内古董的实际价值、二人事先的盗窃预谋,综合评判主观恶性,酌情裁量刑罚。 对于抢劫、入户盗窃等刑事犯罪,犯罪形态即既遂、未遂、中止仅影响量刑幅度,只要实施相应不法行为达到入罪标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剧情5 典当行老板被迫“接盘” 抢劫金饰、石像得手后,方超和刘直到典当行销赃。老板郑勇兵察觉物品来路不明,要求提供发票,遭到二人威胁。最终,郑勇兵不仅被迫回收了赃物,还转卖给了别人。 问题:威胁他人回收赃物、明知是赃物而收购转卖的,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熊爱华律师:刘直、方超威胁他人收赃,至少构成两罪。 第一,构成敲诈勒索罪,二人以威胁手段迫使郑勇兵心生恐惧、被动出资收购赃物,主观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客观凭借胁迫迫使对方基于恐惧处分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二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完全压制反抗、强行当场索要货款,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法定刑期更重。 第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 二人通过威胁、逼迫方式胁迫郑勇兵收赃,本质上属于教唆、促成他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应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而郑勇兵明知赃物仍收购转卖,同样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郑勇兵虽系被胁迫,但其明知物品来路不明,仍予以收购并转卖给他人,已满足主观明知、客观实施收赃销赃行为的入罪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收赃不是“帮忙”,是犯罪。被胁迫也不是免罪金牌,仅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剧情6 路怒变抢劫,后备箱里闷死了人 方超和刘直驾车与一辆路虎车发生剐蹭,双方口角升级。二人劫持路虎车,将驾驶员刘凯捆绑后塞进后备箱。事后,刘凯因窒息意外身亡。 问题:“笨贼二人组”抢车后未想杀害刘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律师解答 熊爱华律师:不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但构成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两人通过捆绑方式压制车主反抗、当场劫取路虎车辆,车辆已实际被行为人控制,抢劫罪既遂成立。但被害人窒息身亡的后果,并非抢劫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直接造成,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适用抢劫罪中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量刑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人将车主塞进密闭后备箱,属于典型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因密闭空间缺氧窒息死亡,系非法拘禁行为引发的加重结果,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升格法定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故对二人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合并处罚。
剧情7 花2.5万元买报废车,险些丧命 “笨贼二人组”花了2.5万元买下一辆二手报废车,结果刚上路刹车就彻底失灵,差点出车祸。 问题:买卖报废车,是“钱货两清”那么简单吗? 律师解答 熊爱华律师:买卖报废车属于违法行为,绝非“钱货两清”即可免责,卖车人将面临行政、民事、刑事三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这意味着卖车人不仅要吐出2.5万元违法所得,还要再被处罚2.5万元,车辆将也被依法收缴、强制拆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直接找卖方全额索赔,卖车人不能说“车已经卖了,与我无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还规定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卖车人明知刹车系统存在严重安全缺陷而隐瞒真相,且车辆故障导致了人员重伤或死亡,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普法后记 《低智商犯罪》用荒诞喜剧的外壳,包裹了一个严肃的内核——法律面前,不能以“笨”开脱,也不能以“蠢”免罪。方超和刘直的每一次“神操作”,换来的不是观众的喝彩,而是实打实的牢狱之灾。 这部剧最大的价值,不是让人笑,而是让人醒。 现实中的犯罪,远比剧中更沉重、更不可逆。一时贪念换来的不是富贵,而是铁窗;一次冲动换来的不是痛快,而是终身案底。那些被“笨贼”忽视的法律后果是:法律的红线,碰一次就完了。 在此,我们呼吁每一位观众:看剧可以图一乐,但心里要有一把尺。不要因为“看起来简单”就心存侥幸,不要因为“别人都在干”就放松警惕。法律不会因为你“笨”就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你“不懂”就从轻发落。知法、守法,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护。 希望更多创作者都能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递法治精神,让普法不再枯燥,让法律真正走进每个人的日常。 守住底线,别让自己成为下一个“笑话”里的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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