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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当日,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惩治毒品犯罪案例。此次发布案例,旨在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立场;深度揭露新型毒品滥用的严重危害,提升全社会的关注度和警惕性;集中展示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工作成效;着力增强全民特别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1:刘某安等人走私毒品案——走私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初,境外人员指使被告人刘某安组织人员驾船到境外走私掺杂大麻的雪茄,允诺支付总报酬180万元。刘某安遂招募被告人钟某、戴某国等9人参与走私。刘某安在岸上按境外人员指示,告知行船路线、接驳位置、接货数量等,钟某在船上直接指挥,船长戴某国负责开船,其余7人在船上负责轮机等事宜。出海前,钟某知晓走私掺杂大麻雪茄,戴某国等人仅知晓走私雪茄等货物。 2024年2月17日,刘某安通知钟某等人驾船从福建沿海出发,先后在泰国湾等海域接驳毒品。返航途中,戴某国等8人获知走私系毒品,仍驾船驶向南海,拟前往境外交货。2024年3月15日,该船在南海海域被海警查获,当场查扣毒品993.47千克,其中海洛因385.43千克、氯胺酮99.51千克、大麻508.53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安、钟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走私大宗毒品,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二人受雇参与,并非职业毒犯或毒品再犯,事前以为走私为掺杂大麻的雪茄,且无暴力抗拒抓捕或销毁毒品行为,涉案毒品均已被扣缴,尚未流入社会。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等,以走私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安、钟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戴某国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贯彻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对于大宗走私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系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实施大宗走私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安、钟某为获取高额报酬,组织人员参与海上跨境走私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多,涉案毒品种类多、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对刘某安、钟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2:杨某礼贩卖毒品、洗钱案——“埋包”贩卖海洛因并“自洗钱”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礼事先将海洛因(掺杂药品氯氮平片、吡拉西坦片)藏匿在福安市某公园绿化带等隐蔽位置,在收取毒资后,再以微信视频方式指引购毒人员到“埋包”地点取得毒品,共贩卖海洛因47.88克。杨某礼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与性质,使用他人的微信账户及建行账户,收取连某峰、朱某峰、邱某光(均另案处理)等人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283191元,并将其中280491元通过转账、套现等方式予以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47.88克,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后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综合考虑涉案毒品含量偏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非接触式新型贩毒叠加自洗钱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礼采取埋包藏毒、视频远程指导取货、线上收取毒资的隐蔽方式实施贩毒行为,同时借用他人微信、银行账户,通过转账、套现等方式转移、漂白毒资,形成“线上交易、线下藏毒、资金洗白”的闭环犯罪模式。《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打破了上游犯罪本犯处置赃款仅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传统认知,构建了上下游关联犯罪双重惩治体系。本案中,司法机关同步惩治贩卖毒品和洗钱犯罪,斩断毒品资金链,彰显了深化禁毒和反洗钱综合治理的坚定决心。 案例3:高某等人抢劫、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抢劫毒品后贩卖给未成年人,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纠集被告人许某欣、周某淋及两名未成年人王某、李某鹏(另案处理)预谋抢劫电子烟烟弹。当日3时许,高某等人先向林某凛(另案处理)购买4个烟弹,后要求林某凛驾车将众人送至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到达后周某淋趁林某凛下车,将副驾驶上装有31个烟弹的袋子抢走。林某凛随即与周某淋、高某、李某鹏等人扭打并被殴打致轻微伤。其间,高某携带烟弹逃离现场,许某欣从车内拿走现金105元。 当日5时许,周某淋在其未成年女友陈某琪(另案处理)家中,容留高某、许某欣、王某吸食涉案电子烟烟弹。高某、许某欣向陈某琪出售一个烟弹。当日上午,高某、周某淋、许某欣共同出资租房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涉案烟弹。经鉴定,上述烟弹中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许某欣、周某淋在抢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构成抢劫罪。高某、许某欣向未成年人出售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撤销许某欣前罪盗窃罪的缓刑,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判处许某欣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周某淋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借助“电子烟”外壳,诱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吸食甚至参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本案被告人高某等人先利用未成年人抢劫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又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形成抢毒、贩毒、容留吸毒的犯罪链条,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伤害。司法机关通过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明确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打击的坚决立场。 案例4:谢某良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多次贩卖多种麻精药品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被告人谢某良明知氯硝西泮、唑吡坦、三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将自身因疾病持有的氯硝西泮片和网上购买的“三唑仑片”,通过社交软件寻找买家,再以日常物品夹藏麻精药品寄递的方式分别卖给两位买家,其中贩卖给漳浦县买家的氯硝西泮片中检出氯硝西泮、唑吡坦;贩卖给湖南买家的“三唑仑片”未检出三唑仑。其间,谢某良通过境外社交软件结识贩卖“迷药”的冯某汉(另案处理),在明知“迷药”含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的情况下,与冯某汉共谋共同贩卖,后由谢某良通过网络寻找买家,冯某汉发货的方式贩卖“迷药”,其中卖给江苏买家的“迷药”快递包裹被公安机关查扣,从中检出唑吡坦。谢某良上述贩卖麻精药品行为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00元。同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谢某良,并从其住处及轿车内扣押含阿普唑仑、唑吡坦的药粉、含右美沙芬的液体及含氯硝西泮、唑吡坦的氯硝西泮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综合考虑其部分犯罪系未遂以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国家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下,传统毒品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寻求医疗用麻精药品替代滥用。本案是一起贩卖麻精药品非法牟利的典型案例,涉案的氯硝西泮、唑吡坦、阿普唑仑均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谢某良明知上述药品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寻找买家,再以日常物品夹藏毒品寄递的方式,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贩卖给全国各地不特定买家,任由麻精药品流入社会,应依法予以惩处。司法机关对本案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刑,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 案例5:程某勇贩卖毒品、柯某福等人诈骗案——贩毒分子“进货”受骗买到假毒品,上下游均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程某勇与胡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到福建购买冰毒回湖北省广水市贩卖,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柯某福。柯某福即与被告人江某等人共谋,决定用冰糖冒充冰毒行骗。经双方商定后,胡某、程某勇等人于同年5月2日驾车来到福建省连城县,以人民币110万元向柯某福一方购买以冰糖冒充的“冰毒”10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勇伙同他人为贩卖而购买冰毒,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已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法院综合考虑程某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柯某福等3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假毒品“黑吃黑”的跨省贩卖毒品案,双方约定交易10公斤冰毒,数量巨大,供货方以假充真骗取毒资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严惩。对于主观上具有贩卖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联系卖家、支付巨额毒资、接收货物等完整交易行为的,即使实际收到假毒品,仍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坚持上下游全链条打击,准确认定犯罪形态,严厉惩治跨省大宗毒品犯罪,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有力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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