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8-05 12:40:05

保证人需要为不知情的利息买单吗? 法院:债权人与借款人的“私聊利息”与保证人无关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刘素梅 苏冰锋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日常生活中,借贷往往需要保证人,保证人也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若借贷双方私下约定了利息,而保证人对此毫不知情,其是否仍须对利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林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姜某借款,双方通过微信私聊约定借款月利率,按月付息,姜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林某乙为林某甲的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担保人与林某甲共同出具借条1份交姜某收执,但借条上并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借款后,林某甲按照约定,支付部分利息7万余元。之后,因林某甲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林某乙亦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某甲偿还借款及利息,林某乙对林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林某乙则抗辩称,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自己不应对利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与林某甲存在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林某甲经姜某催告未能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经计算抵扣,认定林某甲结欠姜某借款本金15万余元及利息。

关于林某乙的责任问题,法院指出,林某乙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案借条中未载明利息约定,亦无证据证明林某乙在签字担保时知悉并同意对口头约定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且林某乙本人对此予以否认,故应认定其对利息约定不知情。姜某与林某甲之间的利息约定,应视为对借条内容的变更,该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明显加重了林某甲的债务,因此林某乙对利息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林某甲已支付的7万余元利息,对林某乙而言,应冲抵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借款本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甲偿还姜某借款15万余元,并按双方诉讼中协商一致的年利率计付自欠息之日起的利息;林某乙对部分借款以及自姜某起诉催告之日起按LPR即年利率3%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某甲追偿;同时,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据较大比例。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开展借贷活动,普遍会订立借款合同或是出具借条,引入保证人保障债权现象也十分常见,但以下几个问题一定要注意: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口头约定利息有效吗?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是借条中没有约定,但债权人主张双方通过其他方式存在利息约定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通常会对债权人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标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对于还款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当然,为避免纠纷,订立内容明确的书面借款合同更为稳妥。

2.借贷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不知情的保证人要担责吗?

各方在签订借款凭证时,应当对借款的数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担保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限等基本信息进行明确的约定。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晓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利息的口头约定,债权人主张保证人应对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债务人借款后已支付的利息,对保证人而言,应当冲抵其应承担偿还责任的借款本金,冲抵后,担保人应对余欠的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在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仍应对于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LPR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

为他人提供担保须谨慎行事。在提供担保前,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限等关键内容,以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