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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15:48:22

“子弹头”变“大棚种” 番茄种苗“张冠李戴” ——漳浦法院妥善化解一起种苗乌龙案

作者:本报记者 蔡欣利 通讯员 陈建州 蓝雅贞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要不是法院帮忙,我这大半年的心血就真打水漂了!这面锦旗,请一定收下!”

7月20日上午,漳浦县种植户杨某专程从村里赶到漳浦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惠农善断 司法为民”的锦旗郑重地交到工作人员手中。锦旗虽轻,却承载着一位普通农户沉甸甸的感激。

至此,这起历时数月、一度陷入僵局的种苗买卖纠纷,在漳浦法院立案庭与营商办工作人员的紧密协作下,仅用20余天便画上了圆满句号。

2025年8月,杨某向经营化肥种子的陈某购买了一批“子弹头”品种的小番茄种苗。他将种苗栽种下地后,精心管护,满怀期待。然而,番茄成熟后出现大量裂果、果实偏小等问题,1.6亩种植地的收益严重受损。杨某经咨询发现,所购种苗并非约定的“子弹头”品种,而是不适应当地气候的北方大棚品种。

此后,杨某辗转多个部门投诉,可缺乏专业鉴定报告和完整证据链,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杨某于今年6月30日向漳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6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没有急于排期开庭,而是细致研判案情。随着调查深入,一个棘手难题摆在眼前:此时番茄成熟季已过数月,案涉土地也过了耕作期,植株枯萎,物证现场灭失,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若按正常诉讼流程走下去,杨某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同时,法官敏锐注意到,被告陈某并非大型种业公司,而是一名个体经营者。简单下判,难以实质解纷,又可能影响小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基于这些现实情况,法院决定启动“先行调解”机制,联合营商办组成调解专班,力求在诉前实质性化解矛盾。

调解一开始,气氛异常紧张。杨某情绪激动:“我一年就指望这一季的收入!现在连本钱都搭进去了,让我们怎么活?”

被告陈某也是一脸苦楚:“我是不小心发错了货,本来自己就是小本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近3万元实在拿不出来。”

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对立。调解专班果断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头对两人做思想工作。

一方面,法官安抚杨某情绪,向杨某耐心释明诉讼风险:案涉番茄已枯萎灭失,损失数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且诉讼周期较长,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寻找可行方案。

与此同时,营商办工作人员向被告陈某说明,虽然发错货系无心之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同时引导陈某换位思考,理解农户一年收成付诸东流的艰辛。

经多轮耐心沟通,双方态度逐渐缓和。陈某认识到自己在货源把关上的疏忽,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也理解陈某并非故意欺诈,且确有经营压力,同意大幅降低赔偿诉求。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当场一次性向杨某支付赔偿款7500元。这笔钱既覆盖了杨某购买种苗、肥料等直接投入成本,让受损农户得到及时救济,又在陈某可承受范围内,避免了一次赔偿导致小微商户陷入困境。更重要的是,纠纷在诉前化解,免去了双方后续漫长的庭审、上诉和执行程序等一系列程序的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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