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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店经营中,部分商家心存“网图随便用”的侥幸,随意使用网红博主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意图借此提升店铺人气。然而,这种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擅自利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张(化名)是在某社交平台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时尚生活摄影博主,凭借其清新靓丽的个人生活照片,在该社交平台上收获近万名粉丝。作为一名优质创作者,小张个人形象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某淘宝服装店未经小张同意,擅自将其发布于该社交平台的5张个人生活照片用于该店服装销售页面,并直接展示在该店铺首页,用于吸引消费者、促进商品销售。 小张认为,该店铺未经许可使用其照片,不仅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损害她的个人声誉和商业信誉,还让她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张起诉至安溪法院,要求该店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含其肖像的图片、视频,并在店铺首页连续15日刊登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涉事店铺经营者则辩称,相关图片都是从网上下载,且该店实际销量及浏览量均为零,店铺运营时间短暂并已关停,自身未从中获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和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网红小张对其个人照片拥有肖像权,涉事店铺未经其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商业推广和销售,构成对肖像权的直接侵害,无论是否从中获利,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店铺自愿向小张支付1000元。小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或者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作为认定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即便不是商业用途,只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且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此案中,店铺未经小张同意,将小张的照片用于商业推广和销售,尽管图片系从网上下载,经营的线上店铺销售量、浏览量均为0,且未获利,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随着数字技术发展,肖像的获取与传播愈加便捷,侵权风险也随之上升。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商品宣传、店铺引流等营利活动;或在社交媒体、网站等平台未经许可发布、传播他人肖像,利用AI换脸等技术处理他人肖像;或虽然最初获得了肖像使用许可,但超出了约定的使用范围、期限或方式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因此,切勿心存侥幸随意盗用他人图片、肖像用于店铺宣传。随意侵权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会损害店铺口碑和信誉,影响正常经营,最终得不偿失。如果需要使用到他人的肖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 同时,也提醒广大网络用户,个人肖像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他人擅自盗用、商用引流,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及时通过平台投诉、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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