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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上写有密码,捡到就能取现?这样的行为不是“捡便宜”,而是犯罪。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捡拾银行卡取现被指控信用卡诈骗罪案。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11日晚20时许,王某在闽侯县某停车场捡拾到一个黑色皮包,包内装有4张背面标有密码的银行卡及一张居民身份证。王某随即到银行进行查询,发现卡内尚有余额后,于当晚23时驾车到闽侯某银行ATM机取现2.68万元,后因ATM机限额,王某遂到另一台ATM机取现2万元,共计取走被害人卡内资金4.68万元。2025年8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闽侯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捡拾他人银行卡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取现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此案案情、王某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情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贷记卡,还包括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储蓄卡),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受相关罪名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此案中,王某拾得银行借记卡后,乔装到ATM机取现,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王某取现共计4.68万元,已超过50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当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诚信守法是立身之本,贪念一起,代价沉重。请务必妥善保管银行卡和身份证,切勿将密码写在卡上,更不要设置简单密码。一旦遗失,立即挂失,从源头堵住风险。 拾得他人财物,请及时归还或上交公安机关、银行,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守住底线,才能行稳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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