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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和直播经济的迅猛发展,一批以“荒野求生”“荒岛独居”“手工建房”为主题的网红博主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粉丝对“世外桃源”的向往。然而,当流量变现的巨大诱惑遇上国土空间开发的法律红线,部分博主为了博取眼球不惜以身试法——无论是将无人海岛改造成“私人营地”,还是在自家庭院基础上不断加盖高层建筑,这些看似个性化的创意行为,都涉及一个共同问题:建设活动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突破了法律规定的边界?“网红打卡地”能否成为违建的“免死金牌”?违法改造要付出怎样的代价?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对近期两起典型案件进行了梳理,邀请福建三境律师事务所李茂实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热点一 某博主私自改造无人海岛被查处 近日,某博主凭借在某平台发布的“荒岛改造”系列视频迅速走红。视频中,该博主在岛上搭建房屋、铺设生活设施,并通过直播展示所谓“荒岛独居生活”。这种“现代鲁滨孙”式的视频内容吸引了大量网友点赞打赏,该博主也因此积攒了可观的流量和收入。 然而,这场看似诗意随性的“荒岛改造”直播,很快引起了执法部门的注意。宁波海警局象山第二工作站接到报警后,迅速登岛展开调查。经查,乔木湾岛属于法定无居民海岛,该博主从未向相关部门提交任何关于海岛开发、利用、居住的审批手续,未取得任何合法使用权限,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相关规定。目前,海警已对该博主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博主对违法改造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从“荒岛网红”到违法当事人,这场“世外桃源”的流量狂欢最终以海警登岛查处、直播瞬间中断而戛然而止。 问题①:“无人居住”的海岛,可以“先占为主”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无人居住”绝不等于“无主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国家所有权自法律规定之日即已确立,不会因为岛上长期没有人、没有设施、没有实际管理痕迹而灭失,更不适用“先占取得”“谁开发谁所有”这类民间想象。任何人登岛搭建房屋、开路通电,都不可能因此取得该岛的任何物权。 涉事网红未经任何审批便大兴土木,建房开路、铺设管道、圈养家禽,其行为反映出部分网络创作者对自然资源权属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认识误区。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海洋公共资源,涉及海洋生态与国土安全,并非网红为博取流量、打造人设的“私人片场”。 问题②:非法改造海岛,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具体承担什么责任,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岛屿法律属性和损害后果,可能触发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民事责任方面,可能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均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这些费用往往数额巨大,远超过行政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在海岛违法建设造成了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者伴随非法捕捞、破坏植被等行为,并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才可能涉及相关刑事责任。 此外,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可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具、船舶。也就是说,所谓的“沉浸式海岛生活”中,捕鱼本身可能就是一个独立的违法事实。如果是网络博主在社交平台上直播相关内容或者发布相关分享等,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将面临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问题③:公民如果想合法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经过什么流程?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合法用岛门槛极高。首先,只有被规划确定为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才可能进入申请程序。其次,须准备三项必需材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通常须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再次,要履行申请、公示、审核、审批的完整程序,经营性用岛还必须走“招拍挂”程序,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即便合法进岛,仍有严格限制:有使用期限、建设限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闲置会被收回。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将“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列为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便合法取得了旅游用岛使用权,也不等于可以在岛上建自己的“家”——这与网络视频里呈现的“独居生活”存在本质差别。 问题④:如果网红通过直播打赏、带货获得收益,这些收入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而没收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需要结合收益来源、传播内容以及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综合判断。 如果收益主要依靠展示违法改造成果吸引流量、获得打赏或者商业合作,相关收入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因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如果该网红通过展示违建海岛生活获得打赏、广告分成或带货收益,而这些收益与其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执法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没收。 实践中,执法部门会结合平台数据、资金流水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这提醒那些试图靠“违法改造”博取流量的博主:靠违法行为赚来的钱,最终可能一分都留不住。
图片由AI生成 热点二 贵州“天空之城”网红违建终被拆除 日前,贵州一栋因外形奇幻而被网友称为“天空之城”的建筑,再次引发社会关注。该建筑由一名43岁的屋主耗时8年、花费近百万元,以自家祖宅为基础徒手搭建而成,最终建成了10层高的塔楼式建筑。因造型奇特、风格独树一帜,该建筑在社交平台上迅速走红,成为众多网友争相打卡的“网红地标”,甚至有游客专程驱车数百公里前往拍照留念。 然而,“网红打卡地”的光环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本质。当地有关部门调查认定,该建筑从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且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自2021年起,有关部门先后向屋主下达了4次限时拆除决定书,屋主则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试图保住这座亲手搭建的“天空之城”。经过多轮法律程序,法院最终认定违建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随后,这座存在多年的网红违建被依法拆除至只剩一层平房。 问题①:在自家祖宅基础上加盖成高层建筑,需要审批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当然需要。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只要涉及改变原有建筑的结构、层数、面积或使用性质,都必须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地区的建设活动也须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要求。 贵州这座“天空之城”的屋主在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祖宅加建至10层,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即使房屋建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超出批准面积或层数的部分同样违法。屋主辩称“在自己的地上盖自己的房”,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土地使用权不等于建设自由,任何建设行为都必须服从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
图片由AI生成 问题②:违法建筑一定会被拆除吗?有没有其他处理方式?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并非所有违建都必然拆除,法律规定了多种处置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建设的,首先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的,可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贵州“天空之城”因加建规模巨大、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周边安全,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因此最终被依法强制拆除。此外,杭州西湖“汤屋”因部分违建符合没收条件,最终被依法没收收归国有,并未全部拆除。具体适用哪种处罚,由执法部门根据违建性质、规划影响程度、能否改正等因素依法裁量。 问题③:房子成了“网红打卡地”,能成为不拆的理由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不能。如果违法建筑具有艺术价值或者受到公众关注等情况,并不会改变其违法建设属性。但在依法治理过程中,也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价值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城乡规划管理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和城市整体秩序的维护,如果因为“有人喜欢”“有观赏价值”就“网开一面”,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荡然无存。 事实上,贵州“天空之城”在走红后,尽管有不少网友为其“艺术性”叫好,当地政府依然依法下达了4次限时拆除决定书,经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最终仍执行了强制拆除。这充分说明:法治不会为流量让路,执法不会因“好看”打折。
图片由AI生成 问题④:如果对违建认定不服,当事人有哪些申诉途径?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执法权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如果当事人对违建认定或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贵州“天空之城”的屋主正是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使法定救济权利,但最终因实体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诉求未获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救济途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且不能以“正在复议诉讼”为由拖延或抗拒执法。如果已穷尽救济途径仍未获支持,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拆除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拆除且费用自担的后果。该屋主耗时8年、花费近百万建造的“天空之城”,最终在法律的强制执行下轰然倒下,所有的投入付之东流,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普法后记 从无人海岛到“天空之城”,这两个相隔千里的“网红改造”案例,揭示了一个共同规律:“世外桃源”再美,也抵不过一张违建认定书。 在“注意力经济”的驱动下,部分博主为了在同质化内容中博出位,不惜“剑走偏锋”,将违法行为精心包装成“治愈系视频”或“艺术创作”。在算法推荐和粉丝打赏的推波助澜下,违法成本被极度压缩,而流量变现的收益却被无限放大。海警和执法部门的果断出手,为所有试图在流量赛道上“野蛮生长”的创作者敲响了警钟: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线上流量更不能绑架现实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国土空间开发划定了清晰的法治红线。无论是令人向往的“荒岛生活”,还是奇幻诡谲的“天空之城”,都不能以侵占国有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为代价。 法律面前,没有“网红”与“素人”之分,没有“打卡”与“自住”之别。每一寸土地、每一片海域,都有其法定的归属和用途。期待每一位创作者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创意表达,让“向往的生活”真正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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