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8-13 12:13:06

醉驾撞上路边车辆身亡,违停者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须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情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以案释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是社会共识,但不少人误以为“只有四个轮子的不能碰,两个轮子的没关系”。当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撞上路边违停车辆,驾驶人当场身亡,违停的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多少?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周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沿石狮某路段行驶时,径直撞上邹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周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均受损。经司法鉴定,周某血样乙醇浓度达165.46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

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确认,该电动摩托车制动、转向性能正常,车辆参数符合两轮电动摩托车(即机动车)认定标准。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车未观察路况,是事故主要成因,负主要责任;邹某违规占道停放车辆,妨碍通行,是事故次要成因,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案涉轿车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周某父母19.46万元,含抢救费用1.46万元、死亡赔偿金18万元。除去交强险赔付部分,剩余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周某父母将邹某诉至石狮法院,主张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94万元。

庭审中,邹某提出抗辩,认为自己只是在家门口临时停车,并无驾驶操作,事故完全是周某醉酒骑行导致,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周某父母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经核算,扣除交强险赔付后,事故剩余损失共计113.14万元。此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邹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30%赔偿比例,对应赔偿金额33.94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酒后驾车、占道违停均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此案核心争议是醉酒骑行致死与车辆违停两种过错,相应责任人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须安全文明驾驶,饮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

周某醉酒后反应、判断能力下降,行车疏于观察,直接碰撞停放车辆,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即便周某在事故中死亡,仍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邹某将车辆停放在公共通行道路,未规范停入车位,客观压缩通行空间、增添道路隐患。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以过错为依据,而非车辆是否行驶,不存在“静止无责”的说法。违停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邹某须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酒后侥幸开车上路,一旦出事,自己不仅要承受生命代价,在法律上仍须自担主要责任。因此,酒后切勿驾车上路。

此外,不管是动态驾驶还是静态停放,只要违法在先、过错成立,就要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买单”。严守交规,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安全出行,从每一次规范停车、每一次拒绝酒驾开始。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