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开车捎同事一程,本是热心肠的好事,可万一路上出了事故,坐在车上的朋友受了伤,这份“好心”可以免除责任吗?近日,建宁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张某驾驶载有李某的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李某入院治疗产生多项费用,与张某等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建宁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张某、陈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虽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张某驾驶非营运车辆好意搭载李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基于友情帮助的情谊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同时,张某对事故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依法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亲友顺路无偿搭载的“好意同乘”,是互帮互助的暖心善举,但善意无偿不等于免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驾驶人无故意、重大过失的,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若存在酒驾、无证驾驶、闯红灯、恶意超速等重大过错,则不适用减责规则。同时,交警事故认定书仅作行政责任参考,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将结合事故成因、驾驶人主观过错等综合判定。 法官提醒 驾驶人务必谨慎驾驶、严守交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乘车人自觉遵守乘车规范、不干扰驾驶,让善意出行更安心、更有法治保障。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