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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为享受价格优惠,在购车时会选择特价库存车辆。但部分汽车销售商家却认为特价库存车存在漆面、配件锈蚀等细微瑕疵属于正常情况,仅需简单处理,无须承担额外责任。事实上,特价优惠不能豁免商家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此类交易背后潜藏的法律纠纷不容忽视。 近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特价库存车存在质量瑕疵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销售商家对瑕疵车辆免费维修至合格标准,并向消费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明确了特价车的质量底线与商家的法定责任。 案情回顾 消费者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杨某向该公司购置一台全新品牌汽车,车辆原价15.9万余元,最终以11.4万元的优惠价格成交。合同同时约定,消费者若对车辆车型、配置、外观等存在异议,须在验车当场提出,验车无异议并签署车辆交接单后,即视为车辆交付符合协议约定标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未进行PDI售前检测的情况下,便向杨某交付车辆。杨某提车当日便发现车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主副驾驶车门内侧局部爆漆、车顶有漆裂痕迹、后备箱有细微锈点。杨某当即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异议,然而该公司仅同意免费局部喷漆,拒绝做其他补偿或延长质保期限。 协商无果后,杨某起诉至鲤城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的各项瑕疵进行免费彻底维修、承担全部费用,将车辆整车油漆质保期延长至5年并赔偿损失8000元。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杨某已完成验车环节,其提走车辆后才提出锈蚀问题,即便确实存在瑕疵,因该车辆为特价车,杨某无权提出相关诉求。 法院审理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诉求的车辆局部爆漆、漆裂、锈点问题属于细微瑕疵,不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对所购的车系、车型、颜色、数量、配置外观有异议应于验车当场提出异议”的情形,杨某已在发现瑕疵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维权主张合法有效。 同时,商家不得以“特批价格”“库存车”等理由降低车辆品质,商家向消费者交付的车辆必须符合全新合格车辆质量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前未规范完成PDI售前检测,侵害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 综合案件事实,鲤城法院依法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对案涉车辆免费维修至合格,案涉车辆整车油漆保修期自维修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并赔偿杨某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对于汽车销售经营者而言,特价车、库存车不等于残次车,优惠购车不免除商家交付合格车辆的义务。即便购买优惠车辆,消费者仍享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障、售后维修、损失赔偿等法定权利。车辆交付前,商家必须规范完成PDI售前检测,全面排查漆面、金属配件等隐蔽质量问题,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得以特价、库存等营销名义降低车辆质量标准。若交付不合格车辆,应承担维修、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拍摄车辆瑕疵照片,留存沟通记录等证据,在合理期限内向商家主张权利,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编者按:今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今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整合吸收了多部相关法律,把清新空气、静谧居所、洁净环境纳入公民的法定权利。 即日起,本报推出“法典在身边・漫说生态法”系列普法漫画,将厚重的法典转化为“看得见、读得懂”的生活指南,用通俗生动的画面拆解民生法条,引导大家共同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宜居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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