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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福建省首例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在上杭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依法认定,当地两家混凝土企业的水泥粉尘持续排放行为,与周边柚子果园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两家企业连带承担相应生态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果农老邱在上杭县稔田镇楼岗村承包30亩土地经营家庭农场,种植红心柚,后引进泰国青柚。2023年,甲、乙两家混凝土企业落地该村,甲公司生产线距果园仅50米,之后两家企业合伙运营,对外以乙公司名义生产。生产线投产后,水泥粉尘持续飘入果园,且日趋严重,同年11月,不少柚子树开始枯萎死亡。老邱多次交涉后,经调解,2024年4月,乙公司一次性赔付老邱此前产生的损失3.8万元。5月,甲公司加装治污设备,取得环评批复,但前期堆积的粉尘叠加日常扬尘,持续腐蚀土壤、损伤果树,果园受损情况并未好转。两家企业认为,后续损失系农户疏于管理所致,拒绝再赔。协商无果,老邱以家庭农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审理中,经法官现场走访、第三方机构鉴定、生态技术调查官现场勘验,合议庭评议认定,粉尘污染与果树衰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1080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企业即便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达标,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行政合规不等于民事免责。该案中,两家混凝土企业始终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果树大面积受损与厂区扬尘无因果关系。法院最终认定,两家企业共同排污是果园受损的直接原因,判令两家企业连带赔偿果农经济损失28.5万元,执行时扣除此前已赔付的3.8万元。 据介绍,此前此类案件需援引民法典侵权编、环境保护法等多部单行法律,存在法律适用相对碎片化,裁判标准和说理口径不够统一等问题。上杭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温东英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环境侵权规则的体系化、系统化整合,让法院后续审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更集中、尺度更统一、说理更严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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