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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不缴社保”协议能作数吗? 小张于2021年6月入职厦门某公司。入职后,他主动跟老板商量,不用帮他缴社保,每个月多给他一笔“社保补贴”,与工资款一起发放。双方还将此条款白纸黑字签进了劳动合同。 后来小张离职,转头就去社保部门投诉该公司没给他缴社保。社保部门要求公司补缴,公司只好照办——补缴了小张所有的社保费用,还额外交了一笔滞纳金。这笔滞纳金相当于是“迟缴罚款”。 关于这笔滞纳金负担问题,公司将小张起诉至同安法院。 经审理,同安法院一审判决滞纳金由双方各承担50%。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约定不缴纳社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因此,此案中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该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无效。 问题②:出现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某公司与劳动者均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案中,小张主动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后又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某公司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时,支付产生的滞纳金。双方对未依法缴纳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损失均有过错,故确定由双方各自承担50%滞纳金损失。 案例二 公司少缴了社保,该找谁维权? 小李自2014年起在厦门某公司上班,2023年办理退休,开始领养老金。领了几个月后,小李越算越不对劲:公司当年给他缴社保时,用的基数比他实际工资低,导致他每个月到手的养老金少了一截。 小李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赔偿养老金损失,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此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决定不予受理,小李遂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小李的起诉。小李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 问题:公司少缴了社保,劳动者应如何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请求赔偿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可以受理。 在该案中,小李在职期间某公司已经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月缴纳社保费用,且小李已经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故此案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小李主张某公司未按实际工资金额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其退休养老金损失,该争议的实质是社保缴存基数和少缴社保费用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社保缴存基数及少缴社保的争议,不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而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官提醒 根据此案及检索其他地区因少缴社保费用、社保缴费年限不足等引发纠纷的类似案例,现行司法实践中,只有在用人单位完全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待遇时,法院才会受理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诉求。如果单位已经开户并缴纳了社保,仅仅是漏缴了部分年限或未足额缴纳,依法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行政职权范畴,不属劳动争议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对劳动者而言,要及时关注自身的社保缴纳情况、了解当地的社保补缴政策,在发现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下,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馈和维权。若遇类似此案的情况,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作出认定,就因无法补缴造成的损失进行核算后再行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以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否则后续应补缴社保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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